一、先说一件不好听的事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一个生下来就有严重残疾的孩子,命运是清楚的:养不活。
各个文明都有过这样的做法。
我想说的是:那个时候的人,没有做错什么。
不是他们心狠。是那个年代的一个家庭、一个村落、一个部落,全部的余粮和余力加在一起,接不住一个需要终身照料的人。在那样的条件下,那就是唯一的算术。
所以"要不要养"这个问题,从来就不是善不善良的问题。
它是一个能力问题。
今天不一样了。
法律禁止溺婴,禁止遗弃,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一个孩子无论出生时是什么状况,都必须被养活、被治疗、被送去上学。
而我们之所以能立下这条规矩,不是因为今人比古人善良——是因为这个社会整体上,终于有了这份余力。
这是文明的进步,我一点也不怀疑。
我想问的是另一件事:
这份进步的账单,寄给了谁?
二、能力属于整体,账单却落到了个体
顺着上面那句话再想一步。
既然"能不能养"从来是社会整体能力的问题,那么"谁来养"这个答案,本来就该是社会。
古时候接不住,所以规矩是可以不养;
今天接得住了,所以规矩改成必须养。
两次的判断依据是同一个:社会整体的能力。
可分摊的方式,一次都没有变过。
那个孩子的饭、药、康复、上学,还是由他出生的那一户人家去凑——只不过在古代,凑不出来就放弃;到了今天,凑不出来也不许放弃。
规矩进步了,分摊方式没有跟上。
我们用今天的标准,套着古代的算法。
三、那些权利,不是父母给的
一个孩子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被抚养的权利,这些不是父母授予的。
是法律强制赋予的。
甚至在他出生之前就已经开始——《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之后更是如此。父母不能放弃他,不能送人(除非走完法定的收养程序),不能因为养不起就不养。这些都是社会的决定,不是这一家人的决定。
那么问题就很直接了:
是社会决定了这个孩子必须活下去、必须被养大。
可账单,寄给了那两个人。
我替你作了主,然后让你付钱——这件事说不通。
四、从"生下来"这件事,推不出"你得扛一辈子"
有人会说:孩子是你生的,你当然要负责。
这句话听起来像常识。可它经不起追问。
法律上的义务,通常来自两处:一是你造成了损害,二是你作出了承诺。
我撞了人要赔,因为有损害;我签了合同要履行,因为有承诺。
那么生下一个孩子——损害了谁?
没有。这个孩子不是被害人,他是一个新出现的人。
所以"生了就要负责"这句话,底下其实是另一个前提:孩子是你的,就像你的东西是你的。
而这正是我不同意的地方。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 他从出生那一刻起就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一个社会成员——他将来在这个社会里上学、工作、缴税、老去。
如果他是社会的一员,那么把他养到成年这件事,就不该只是一家人的私事。
五、"那没人养了怎么办"
这是最常见的担心,也最容易被证伪。
想要孩子的人,其实排着队。
国内的收养现实是:健康的、年龄小的孩子,收养申请人远远多于可被收养的儿童,很多地方要排队等好几年。
接得住,而且抢着接。
因为人需要感情。 一个家庭想要一个孩子,图的从来不是完成什么义务。人这一生,总需要有个人可以疼、可以牵挂。这个需求自己会找上门来,不需要谁动员。
但话不能只说到这里。
排队的人在等健康的婴幼儿。
三岁的、腿部残疾的、需要长期康复的——这一类,等的人极少。
儿童福利机构里滞留时间最长的,历来就是残疾儿童和大龄儿童。
这不是人心凉薄。
六、为什么没人接——和亲生父母扛不动,是同一个原因
一个愿意接手残疾孩子的家庭,要面对什么?
康复训练、辅具、可能的手术、找得到的学校、一个大人退出工作——和那对亲生父母面对的账单,一模一样。
心疼这个孩子的人有的是,扛得起的没有几个。
想收养的人算完那笔账,退回去了;亲生父母算完那笔账,在法庭上互相推。
两拨人,同一个原因。
成本没人接,所以谁也不敢伸手。
而这就引出了那句最要紧的话:
社会托底,不是"等接得住之后"才谈的事。托底本身,就是那个开关。
一旦康复、特教、上门护理、喘息服务和看护津贴由公共体系承担,你会发现愿意伸手的人比现在多得多——寄养家庭愿意做,亲属愿意留下,福利机构养得起,亲生父母也不必在法庭上推来推去。
现在之所以看起来"没人要",问题不在于没有人愿意,而在于那份账单太重,重到把所有的愿意都压住了。
七、我不是在说父母可以一走了之
这一节必须说清楚,否则前面的话会被读反。
我说的是钱和照料由社会承担,不是说父母跟这个孩子从此没有关系。
父母那一头该有的,是感情,不是被强制的债。
一个人愿意留下来带这个孩子,那是他自己的选择,值得敬重;他有能力也愿意出钱,那更好。
但一个不愿意、或者扛不动的人,不该被一纸判决锁在原地——因为锁住了也没有用。
我在另一篇文章里写过一句话,这里同样成立:判决可以指定抚养人,指定不了愿意。
而那些让人不忍看的新闻——被亲生父母打死的、被从楼上扔下去的——起点往往并非冷血,而是耗尽。
把一个撑不住的人硬按在孩子身边,不是保护孩子。
八、现行法的那一处,尤其说不通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37条紧接着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法负担抚养费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对那些故意加害、恶意甩手的人,这一条是对的,一分都不该少。
问题是它不分情形。
第36条里写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一个人怠于履行,很可能是因为他本身就重病、重残、有精神障碍,或者穷到自己都活不下去。
这样的人被判决确认"你不配带这个孩子",然后被要求付一辈子的抚养费。
这已经谈不上威慑了,只是给一个已经趴下的人再压一块石头。
而且它还有一个更坏的效果:一个扛不动的人,知道交出去也免不了钱,那他多半什么都不说,把孩子留在身边。
又绕回了老地方——制度堵死出口,孩子留在最危险的那个人身边。
九
回到开头。
过去,一个残疾的孩子活不下来。那不是野蛮,那是当时的能力所限。
今天他能活下来,也不是因为谁格外开恩。
这不是上帝的恩宠,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这个区别很要紧。
如果说成恩宠,那这个孩子活着就成了一件被额外眷顾的事——他和他的家庭该心怀感激,该忍着,该不好意思喊累。
可它是文明的进步。是这个社会自己立下的一条标准,是所有人共同的成果,也就该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
它不属于施舍给某一家人的恩典,它是这个社会对自己的要求。
既然是对自己的要求,账就该记在自己头上。
可现在的做法是:社会立了这个规矩,却让被这个规矩管住的那两个人,自己去凑这笔钱。
规矩是大家定的,账单是一家人的。
这不叫文明,这叫把文明的成本外包给了最没有能力承担的那几个人。
一个社会不许人放手,就得自己伸手。
—— 宋东律师所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涉及对现行制度的评价与立法建议,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条文,读者可自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