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几句话,我们说了很多年,说到听不出问题:
"孩子归谁?"
"抚养权我要争。"
"房子给你,孩子归我。"
这些话每天都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室和法庭上被说出来。
而它们的共同点是:孩子在句子里的位置,和一套房子没有区别。
归,是用来说物的。争,是用来说利益的。这些词用得太久了,久到没有人再觉得哪里不对。
二、先说一件最容易被忽略的事:抚养是持续的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请注意这句话的意思——它说的是持续,不是重新分配。
一个孩子在父母离婚之前,本来就有人在带、有人在养。离婚这个动作,并没有把这段关系归零。
可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恰恰是当它归了零。
离婚诉讼里,法院要一并"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给多少抚养费。于是一件本来持续着的事,被打开成了一个待定项。
而只要它成了待定项,它就自动进了那张清单,和房子、存款、车排在一起。
三、那张清单,是程序自己做出来的
离婚案件是一并处理的: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三件事装在同一份判决书里,同一个案号,同一次开庭,同一场调解。
于是在物理形态上,孩子和房子、存款、车,就是并排的几个条目。
当几样东西被放进同一张单子里,它们就自动变成了可以互相交换的项目。
"房子给你,孩子我要。"
"孩子归你,抚养费我少给一点。"
"你让我多分,我就不争抚养权。"
这些话,不是当事人道德败坏想出来的。
是那张单子的结构教会他们的。
孩子被工具化,根子不在人心坏,而在于制度先把他摆上了桌。
四、抢和推,用的是同一套账
平时我们看到的多数是抢:两个人都要孩子,为抚养权在法庭上争得头破血流。大家觉得这是爱。
河北那个案子是反过来的:两个人都不要。
于是舆论哗然,觉得这对父母冷血。
可这两件事,其实是同一件。
一样东西,值钱的时候争,赔钱的时候推。 争和推,用的是同一套算法——这东西对我是赚还是赔。
区别只在于,这一次的答案是赔。
所以那些骂这对父母的人,多半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做法,和那些为孩子打得不可开交的父母,在逻辑上并无二致。
只不过后一种看起来像爱,容易被原谅。
五、法院这一边,也在同一个惯性里
那份"不准离婚"的判决,同样没有跳出来。
它把孩子当成了准予离婚的前置条件:孩子的事没解决,婚就不能离。
这等于承认了那张清单——孩子确实是这场交易里的一项,而且是必须先谈妥的那一项。
它想保护孩子,可它保护的方式,恰恰坐实了"孩子是离婚的谈判内容"这个前提。
而按第1084条第一款,孩子从来就不在婚姻的清单里。 他不因结婚而产生,也不因离婚而消灭。他是一个独立的人,不是这段关系的附属条款。
六、所以我的主张是:可以一并审理,但不能一并交易
有人可能会问:那是不是要把抚养从离婚案里拆出去,另案处理?
我一度也这么想过。但拆开有拆开的问题——真到了那一步,有能力另起一场官司的是有钱有精力的那一方,没能力的那一方只能算了。受害的还是弱势那一边。
所以要分开的不是程序,是谈判桌。
婚姻和财产,可以调解,可以让步,可以互相交换——那是两个成年人自己的事,法律没必要管得太细。
但子女抚养不进入这张交换清单。
具体说,至少可以做到两条:
第一,不允许捆绑式的调解方案。 "房子多分给你、孩子归我"这类把抚养安排与财产条款相互挂钩的协议,法院不予确认。
第二,审查的对象是"持续状态有没有问题",而不是"重新分派一次"。 谁在实际抚养,原则上延续下去;有争议、有请求的,再作处理。
离婚前有人在带的孩子,离婚后那个人不带了——这在法律上是遗弃的问题,不是"抚养安排未定"的问题。
顺带说一句:抚养关系既然是独立的,就不该受离婚的影响,更不该由法律去鼓励这种影响。
七、还有一个更深的缺口:孩子在自己的案子里没有位置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条常被引用,说明我们的法律也重视孩子的意见。
但请看它的主语——应当尊重的是法院。
孩子在这句话里,是被尊重的对象,不是权利人。
- •他没有诉讼地位;
- •他没有代理人;
- •谁来问他?承办法官,在一次询问里,而且父母往往就在这个程序里;
- •他说完之后,有没有人替他跟进?没有。
一项没有主张人的权利,就是一句劝告。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我们的"听取儿童意见",是附属的补充,不是独立的儿童权利。
我了解到,一些国家在涉及子女的争议中,会为孩子指定独立的代表人,由这个人替孩子表达、并且不站在父母任何一方;也有由中立第三方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孩子意见、出具书面报告的做法。具体制度我没有逐一核实,只能说个大概。
但方向是清楚的:要让"应当尊重"变成一项真的权利,孩子在自己的事情上,得有一个替他说话的人。
八
回到那三句话。
"孩子归谁"、"争抚养权"、"房子给你孩子归我"——
它们之所以听起来天经地义,是因为我们把一个人,编进了一份财产清单。
而这份清单,不是当事人自己拟的。是程序发给他们的。
孩子不是婚姻的内容。 他不因这段婚姻的开始而产生,也不因它的结束而消失。
在两个成年人分家的时候,他不该是被分的那一样。
—— 宋东律师所
(本文所引条文,读者可自行核对;文中涉及域外制度的部分为概略描述,需另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