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不谈对错,只问一个问题。

当一个父亲或母亲,已经不想要这个孩子了——你希望接下来发生什么?

这个问题很少被认真问。因为大多数人的反应是先谴责:怎么可以不要自己的孩子?

谴责完了,然后呢?

那个人不会因为被骂而突然爱上这个孩子。他还在,孩子也还在,两个人还在同一个屋檐下。

这就是全部问题的开始。


二、两条路

一个人不想要这个孩子,接下来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有出口: 他可以说出来,可以把孩子交给别人,制度接住,孩子换一个地方长大。

第二种,没有出口: 他说了没用,交不出去,也走不掉。于是孩子留在他手里。

现在的制度,选的是第二种。

而且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选的。

那些新闻里让人不忍看的案子——被亲生父母打死的、被从楼上扔下去的、被扔在出租屋里活活饿死的——绝大多数不是陌生人干的。

是那个不想要他、又没能把他交出去的人干的。

堵死出口,并没有让不想要孩子的父母变少。它只是让那些孩子留在了最危险的地方。


三、先分清两件事:不想要,和扛不动

这两件事必须分开,否则这篇文章会被读成替所有人开脱。

一种是不想要——对这个孩子没有感情,也不打算有。

另一种是扛不动——想要,但这个家庭的钱、时间、精力,撑不住往后二三十年的照料。一个残疾孩子的康复、特教、辅具、陪护,其中最大的一笔还不在账单上:至少要有一个大人退出工作,二十年不上班。

后一种在现实中远比前一种多,而且它根本不是道德问题,是一笔算不平的账。

两种情形要走的路也不一样:扛不动的,缺的是社会把成本接过去;不想要的,缺的是一条能把孩子交出去、并且被接住的路。

但它们今天有一个共同的处境:说出口都没有用。


四、说出来的,其实是最安全的那一类

前面那起离婚案里,那对父母至少还站在法庭上,把"我扛不动"说了出来。

说出来,是这件事里最安全的情形。 因为一旦说出口,就有人知道了——法院知道了、妇联知道了、社区知道了。孩子进入了视线。

而法院的回应是不准离。

等于告诉他们:这话说了没用。

那么下一个人还会说吗?

真正危险的从来不是说出口的那些人,是那些不说、也不放手、就那么带着的人。

制度对说出口的人越是不留出路,愿意说出口的人就越少。


五、关于弃婴岛,那个被讲反了的故事

前些年,一些城市试点过"婴儿安全岛"——把孩子放进去,有人接手,不追究送来的人。

后来大多关停了,理由是不堪重负。有的城市开放几个月就接收了上百名弃婴。

于是有了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设了安全岛,反而鼓励人遗弃孩子。

换个角度想想:在没有安全岛的时候,那些孩子去哪儿了?

他们本来就存在。只是原先散落在路边、公厕门口、医院走廊、垃圾桶旁。

安全岛没有制造他们。它只是第一次让这个数字被看见。

关停之后,数字没有消失——只是重新看不见了。


六、别的国家怎么处理

这件事不是没有先例。

法国有匿名分娩制度。 母亲可以在不留姓名的情况下分娩,孩子由公共机构接手抚养并安排收养。这项制度在法国存在了很多年,其间也一直有关于孩子知悉身世权利的争论,后来专门设立了机构,保存身份信息,供孩子成年后查询。

德国有秘密分娩。 母亲可以用化名生产,真实身份密封保存,孩子成年后有权查阅。

美国多数州有安全港法。 在规定时限内,把新生儿送到医院、消防站等指定地点,不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制度都有争议,也都不完美。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判断:

与其让一个不想要孩子的人硬带着,不如给这个孩子一条能被接住的路。


七、我的主张,和它的代价

我知道有人会说:这不是鼓励不负责任吗?

我想说清楚我主张的到底是什么。

第一,把"谁来带"和"谁来出钱"分开。

《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37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法负担抚养费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撤销的是资格,免除不了掏钱。

这个方向是对的:不想带的,不该硬让他带;但一分钱都别想少出。

这不是给他解脱——是他可以不带,但要养一辈子。

第二,国家可以先垫付,再向父母追偿。

这是不少国家的做法:政府先把抚养费发给孩子,再去追父母。

孩子不必等大人吵完、判完、执行完。 而父母的钱,一分不少。

第三,先把成本接过去——这一条其实比前两条更要紧。

对"扛不动"的那一类家庭来说,需要的不是一句"你要负起责任",是:康复、特殊教育、上门护理、喘息服务(让家长能歇几天,孩子由专业机构临时照护),以及看护津贴——把家长在家的照料,当成一种劳动来计酬。

我有位朋友的家庭在美国,家里有一个残疾孩子,这些基本由公共体系承担。结果是,她的生活水准没有因为这个孩子掉下去。

那边和我们最要紧的差别,不是钱多钱少,是那边不需要问父母想不想要这个孩子——因为扛不扛得住,不由这一家人回答。

第四,救助从"事后补救"变成"申请即得"。

现在的困境儿童救助,很多是出了事、上了新闻、有人牵头才办下来。它本该是一件登记就能办的事。

第五,也得把代价说出来。

如果真的建立起"可以把孩子交出去"的通道,一定会有人使用,而且会比现在想象的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容量、财政、康复资源,眼下远远不够——尤其是残疾儿童。

所以顺序不能反:先建起接得住的公共托底,再谈免除或减轻父母的直接抚养。

顺序反了,付代价的还是孩子。


八、一件我想做而没做成的事

说件私人的事。

我曾经想做一件慈善:抚养那些父母不想要的孩子。

后来没做成,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上很难走通。

个人或者民间机构直接抚养他人子女,会撞上几道墙:收养有法定条件和登记程序(《民法典》第1093条以下);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孩子的户口、上学、就医都会出问题;操作不当,甚至可能牵扯拐卖的嫌疑。

这些限制都有它的道理——历史上,"民间抚养"确实被拐卖利用过。

但结果是:一个想接手的人和一个没人要的孩子,中间隔着一堵谁也翻不过去的墙。

同样的事,有几条能走的路:做寄养、做助养、支持已经在带孩子的祖父母、给困境儿童家庭做法律和资源的对接。

最后一条,恰好是我这一行现在就能做的。


九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

当一个人说出"我不要这个孩子",制度接下来该做什么?

现在的答案是:告诉他不行,然后让他继续带着。

我认为这个答案是错的。 问题不在于它对父母太严,而在于它把孩子留在了最不安全的地方,还以为自己在保护他。

保护一个孩子的第一步,是让"我不要"这句话有地方可说,而且说了有用。

说了有用,孩子才能被接走。

说了没用,孩子就只能留下。

—— 宋东律师所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涉及现行制度的评价与立法建议,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所述域外制度,读者可自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