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画了方向、没有刻度的线
分类:制度评论 署名/日期:宋东律师所 · 08-29
前两篇写二手"谷子"的三个案子,都是普法。这一篇是我自己的看法,和那两篇分开看。
一、有一条界线,越过去不需要任何动作
一个人喜欢某个 IP,买正品回来涂装。朋友看见了,说帮我也改一个,他改了,收了点材料费。后来找他的人多起来,他做了一张价目表发在群里。再后来,同一款一次来十几件。
另一个人清理房间,把多余的谷子挂到二手平台。挂着挂着发现有的款一挂就走,于是开始特意去囤那几款。
还有一个人做饭好吃,做多了送邻居。邻居说给我留一份我付钱。再后来,他每天做三十份。
这三个人有一个共同点:没有哪一天,是"我开始做生意了"的那一天。 每一步都只是上一步的自然延长,中间没有任何一个动作提醒他,你越过了什么。
而他们越过的那条线,是法律上最要紧的线之一。
二、区别不在有没有法律管,在法律什么时候到场
有一种说法是:生活靠习惯,市场靠法律。这个说法方向对,但不准确。生活里也全是法律——婚姻、继承、邻里、损害赔偿,一样不少。
真正的区别在法律什么时候到场。
生活里的规则大多等出了事才启动;市场里的规则,你一开门它就在。 熟人之间还有大量互相不追究的余地:你借邻居一把梯子摔了,法律有规矩,但只有你去主张它才动。市场那一侧,授权、标注、纳税、告知、质量责任,这些义务在你开门的那一刻就已经在了,不等你出事,也不问你今天有没有卖出去东西。
还有一层差别,很多人是在法庭上才发现的:市场的规则不问动机。"我是真爱粉""我没想赚大钱""我卖得比正品便宜多了"——这些话在生活里是有分量的,在庭上不产生效果。它们属于另一套语言。当事人常常觉得委屈,原因就在这里:他准备的是生活的证词。
三、门槛不只是筛选,它还是通知
过去,从生活走进市场是有仪式的。
去工商登记,你签字的那一刻知道自己的身份变了;办执照,挂在墙上;第一次开发票,你得先去税务登记。每一道手续都是门槛,而门槛除了筛选,还有一个从来没被写进立法说明的功能——它通知你,你现在站在另一边了。
平台经济把这些仪式拆掉了,而且拆得有道理:降低创业成本,让一个人靠一部手机就能开始。注册一个二手平台账号和开一家店,动作完全一样,都是几分钟。
问题是,门槛的筛选功能被有意识地拆除了,通知功能是被顺手一起拆掉的,没有人接手。
四、法律画了这条线,但没有给刻度
法律不是没意识到这件事。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这七个字,就是那条线。
它的标准是什么?主管部门自己给过答案:这个概念是为了界定通过网络进行的偶发的、非持续性的小额经营活动;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界定标准,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无据可循,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这段话是 2019 年说的。据我所知至今没有量化标准出台(如已有新规,以最新规定为准)。
到这里还只是不明确。真正的问题在下一步: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要求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这类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自我声明,比如"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要求一个人公开声明自己属于某个类别,而这个类别至今没有定义。
只有方向、没有刻度的规则,等于没有规则。而这一条比"没有规则"还糟一点——它把判断的责任交给了最没有能力判断的那个人,还要他把判断的结果贴出来。等到有一天有人来主张,那份自我声明就成了对他不利的证据。
五、免掉的是登记,不是别的
比刻度缺失更常见的误读,是把"不用登记"读成了"那一套不适用于我"。
法律自己已经把话说死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紧接着规定:依照前条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仍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两回事,免了前者不免后者。
著作权、商标、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同理,一条都没有被免掉。
还有一处更少人注意:豁免里的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法律要求必须是"自产"。立法上就是要把它和收购他人产品进行贩卖区分开。所以专门囤货再出货那一类,本来就不在豁免范围之内——不管金额多小。
而认定一个人是不是经营者,靠的是持续性、营利性、规模这些事实:同款出货量、月交易笔数、连续经营天数、复购结构。这些数据一条不落地全在平台手里,一条都不在当事人手里。 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承担告知,不掌握信息的一方承担后果。
六、我的主张:先补刻度和提示,不是再加门槛
以下是个人观点,供讨论。
第一,给"零星小额"一个可操作的区间。 不需要精确,需要可算:一段时间内的交易笔数、金额、同款件数,任取组合,公布出来。哪怕定得宽,只要能算,一个人就能在行动前知道自己在哪一侧。现在的状态是他事后才知道。
第二,跨过阈值时,由平台做一次明确告知。不要弹窗勾选同意那种,要一条具体、单独、可留痕的通知:你的账号已达到某某标准,以下义务自即日起适用于你。
这两条都不增加实体义务,只是把缺掉的那道通知补回去。理由是简单的:门槛可以拆,通知不能一起拆。
七、最强的反驳
反驳一:任何量化标准都会一刀切,而且会被规避——拆成三个账号就绕过去了。
这个反驳是成立的,量化标准确实会误伤和被规避。但要比较的是两种状态:一个可被规避的明确标准,和一个连规避都无从谈起的空白。前者至少让守规矩的人有路可走;后者对守规矩和不守规矩的人一视同仁地不提供指引。而且拆号本身是可观察的规避行为,认定它比认定"零星小额"容易得多。
反驳二:告知不改变法律适用,推一条通知有什么用?
它确实不改变义务的有无。但它改变两样东西:一是当事人的预期,让他有机会在此刻停下或者转正;二是过错的认定——被明确告知过之后仍然不作为,和从来无人告知,在责任评价上不应当一样。
反驳三:这会给平台增加成本。
会。但平台受影响不构成法律理由。何况这些数据平台本来就在算——卖家等级、信用分、流量分配,用的是同一批指标。让它把已经算出来的结果告诉当事人一次,用的是它已有的能力。
反驳四,也是我最认真对待的一条:这条线本来就不该那么清楚。
模糊有模糊的好处:它给了执法弹性,让偶尔卖两件的人不至于被追究。这是真的。但弹性的成本落在谁身上,要看清楚——它落在最认真、最想合规、最会被"我是不是已经算了"这个问题困住的那些人身上。 不在乎的人本来就不看这条线。一条不确定的规则,最后放过的是不查的人,困住的是想查的人。
本文所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免登记经营者公示自我声明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关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尚无据可循的公开表述。相关表述系 2019 年前后作出,如已有新的量化标准或规章修订,以最新规定为准,引用前宜自行核对。文中第六节为立法与监管建议,属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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