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知识产权 署名/日期:宋东律师所 · 08-27
"谷子"是英文 goods 的音译,指动漫、游戏、偶像 IP 衍生出来的周边——徽章、立牌、挂件、小卡、盲盒。北京东城法院近期梳理了一批二手谷子交易引发的案件,第一个案子讲的是仿制与改造。这一篇只谈这一件事,交易和未成年人下单另有一篇。
案情:杨某喜欢一款知名玩偶,最初买正品回来自己改色、涂装,发到社交平台后有人问价,他就接单改色。后来他开始自己仿制同款玩偶,挂到二手平台和微信渠道低价销售。品牌方起诉。杨某的抗辩是:我卖的是自购的玩偶,或者涂装过的二手玩具,不构成侵权。
法院没采纳。结论对,但通报把"改色、涂装、做旧"整体说成复制发行,这个理由会让人读偏——照这个说法,全国把手办拿回家喷漆的爱好者都在侵权。
一、分界不在改了多少,在有没有卖
杨某输的不是"改没改",是"卖没卖"。
著作权法各项财产权的落点,都在向外提供这一步。发行权的定义就写着: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与之对应,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为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形。
四种情况分开看:
- •仿制自用:复制行为落在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内。你在家开模做一个自己摆着,权利人管不着。
- •仿制出售:这一件复制件从来不是权利人投放市场的,"二手""用尽"这些话根本用不上;合理使用的前提也随着出售消失。回到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杨某这一段就是这样。
- •涂装自用:同样是个人欣赏,不侵权。
- •涂装出售:这一格最容易被误以为安全,因为大家会想"我买的是正品,转卖正品有什么错"。
第四格要说细一点。
转卖原样正品确实一般不侵害发行权。法律上管这叫"发行权用尽",听着别扭,意思其实很家常:权利人对一件正品,只能管它的第一次出售;卖出去之后,这一件再转几手,他管不着了。你买了一本正版书,转手卖给旧书摊,不用问出版社;买了一个正版手办挂到二手平台,不用问品牌方,就是这个道理。
但要看清用尽的是哪一样。用尽的只是"这一件、按原样、再卖一次",不包括另外两件事:
再造一件——复制权没用尽。照书的例子,你可以复印一本自己看,不能复印一批拿去卖。
改了再卖——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用尽。你也不能把书改写一遍印出来卖。涂装如果有独创性,就是改编(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而第十三条写得很清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把改好的娃挂出去卖,正是行使。涂装如果达不到独创性、只是改动,则可能落进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商品若仍带商标、仍以品牌名义流通,还另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问题。
还要说明:我国著作权法里其实没有写"发行权用尽"这一条,它是法院和学者认下来的规则,不是可以照条号引的东西。拿一条没有条文的规则去覆盖改编权和人身权,就更没有依据。
这句也留一点余地:把"涂装后出售就是侵权"当行为指引,可以直接用;严格讲还要看改动够不够得上改编或者歪曲篡改,一次极轻微的补漆再转卖,仍有落回用尽范围的余地。
二、接单改色:责任是从委托人那一侧过来的
有一格上面没装进去:客户拿自己买的正品来,改娃师收加工费,改完还给客户。钱收了,但没有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这一格既不是自用,也不是出售。谷圈里做手作生意的人,大半都在这一格。
它不是那条线的漏洞,它要从委托人那一侧接上。
委托人确系自用,就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改娃师通常也不构成侵权。这件事和代客复印有一处实质差别:复印产出的是新的复制件,改娃是在客户已经合法拥有的那一件正品上加工,没有新增任何复制件;复制权那一端根本没被触动,只剩改编权,而改编的成果自始至终停在那一件之内,没有向公众提供。
这里写"通常"是有原因的:改编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是不是本身就控制改编这个动作,实务上有分歧。如果按"控制改编行为"那一路走,营利实施改编这一步就已经越线,与客户拿去干什么无关。它也是能推翻本节结论的那个点。
委托人是为转卖而来,情况就翻过来了:委托人是直接侵权人;改娃师明知或者应知仍然提供改编服务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关键落在"知不知道"上。同一款、同一批次、一次几十件,这是可观察的事实,从它反推销售用途并不困难;到了这一步再说不知道,很难被接受。
两点要说准,免得记岔。
一是索要授权文件是免责手段,不是法定义务。现行法没有给自然人加工服务者课以一般审核义务,1169条要的是"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帮助"这个主观状态,不问本身不违法。但同款多件这类事实一旦摆在眼前,怀疑就是被点起来的,问没问就成了判断他有没有过错的依据。而且一纸文件未必救得了他,留下询问与答复的聊天记录,比拿到一份来路不明的授权书更管用。
二是连带不等于全额。帮助人可以被权利人直接追索全部,但他在侵权中的原因力一般低于实行人,最终分担应当与他收到的加工费和实际作用相称,不应当按委托人的销售所得来算。
三、"二手"这两个字,是要你自己举证的
本案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专用设备和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173620 元。
围绕这个判项,有一条最值得记:第五十九条讲的不是责任,是举证责任。 它的原文是——复制品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属于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情形。
所以杨某说"我卖的是自购的、二手的",这不是一个需要品牌方去推翻的抗辩,而是他自己要拿证据证明的事实。拿不出货源,拿不出授权,"二手"两个字就只是两个字。
(另外两条顺带说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虽然写着"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但那一整条里"没收销毁模具设备"的部分是行政处罚的内容,民事判决里判销毁模具,是停止侵害的执行方式,不是照搬那一段。)
四、最强的反驳:谷圈一半人都这样,也没见谁被告
这个反驳要认真答,因为它是对的——按上面这条线,二次元圈里大量在售的手作、改娃、同人立牌,确实都在越线一侧。可这些摊子摆了很多年,被告的没几个。
答案不复杂:没有被告,不等于不侵权。
权利人是选择性维权的,理由很现实:单件金额小、维权成本高,二创又对 IP 热度有正向作用,下场清算粉丝还有舆情代价。所以大部分时候他们不动。
但这件事的性质要看清:这是权利人暂时不行使权利,不是法律给了你一块安全区。这种默许有一个共同特征——它总是在你做大之后被收回。
更根本的一层,不在被不被抓,在你已经换了地方。
生活和市场的区别,不是一个有法律管、一个没有。生活里也全是法律,婚姻、继承、邻里、损害赔偿,一样不少。区别在法律什么时候到场:生活里的规则大多等出了事才启动,熟人之间还有大量互相不追究的余地;市场里的规则,你一开门它就在。 授权、标注、纳税、告知,这些义务不等你出事,也不问你今天有没有卖出去。
你什么时候从生活走进市场,不由你自己怎么想决定,由三个可以看见的动作决定:公开报价、持续接单、批量交付。做到这三样,你就站在供给一侧了,跟你一个月卖三件还是三百件无关。
而市场的规则不问动机。"我是真爱粉""我没想赚大钱""我卖得比正品便宜多了"——这些话在生活里是有分量的,在法庭上不产生效果。它们属于另一套语言。很多人上了庭觉得委屈,原因就在这里:他准备的全是生活的证词。
回头看杨某的路径就清楚了:自己涂装,有人问价,接单,仿制,批量卖。中间没有哪一步是"我决定去违法"的那一刻,每一步都只是上一步的自然延长。他一直在用生活的尺子量自己——我只是喜欢,只是帮人改,只是卖便宜点——可他站的地方早就换了。判断的标准就是这样一点点滑成"会不会被抓"的。
顺带说一句算术:"一两件风险不大"这个判断本身也是错的。它算的是每一笔被追究的概率,赔的却是累计的额。这类风险不是均匀摊开的,是攒在尾部的——平时一直为零,一旦触发,此前所有销售额一并进入赔偿基数。杨某案里的 17 万多,不是他最后一单的价钱。
五、给手作圈的三条
第一,自己做、自己留,不必紧张;一旦标价,就换一套判断。 分界点在有没有向外提供这一步,与改动幅度无关。
第二,接单改色,把用途问清楚,留下聊天记录。这不是要你怀疑客户,是所有开门做生意的人都要留的东西。同款多件、批量下单,是提问的时机,不是一笔好生意。
第三,别用"我卖的是二手"给自己壮胆。那句话在法庭上是你要举证的事,不是对方要推翻的事。
来源与免责:本文案例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普法通报及媒体转述,案情细节、当事人化名与判决金额以法院原文及裁判文书为准,笔者未见判决书,引用前宜自行核对。法院普法通报本身不是裁判依据。文中《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九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已核对现行有效文本;"发行权用尽"规则、改编权保护范围是否及于改编行为本身、有偿改造服务的定性,实务上存在分歧或无明文,均需自行核实。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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