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同行转给我一份演讲实录,题目叫《AI时代下,律师业务突围的商业思维》,主讲人是一位在法律科技行业做了十年的讲师,今年在多家律所巡回讲这个题目,全平台观看量破五万。

里面有一段话,我读了两遍。

他说:

断供保房,全国的断供保房市场规模是3.7万亿元。10个邻居里有1个断供,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3.7万亿。

一个家庭还不上房贷、房子要被收走,这件事在这样的表述里,叫"市场规模"。

我理解他想说什么——他想说律师应该关注这块业务。但这个表述方式本身,暴露了整套话术的底色:别人的灾难,是我的市场。

这不是我推出来的。往下看他讲具体打法:

每个产品都要设计好下一个成交机会……每一个产品背后都设计了钩子——通过一次培训卖下一个产品,通过一次评估报告挖出客户的下一个需求。真正的客户不是只成交一次,而是持续复购。持续复购,才能带来持续增长。

"挖出客户的下一个需求"。

这句话我盯着看了很久。

一、先核实:这个人是谁

在批评之前,先把事实核清楚,包括纠正我自己的一个印象。

我一开始听说是"一个曾经当律师的人,现在开法律公司"。查下来不准确。他的身份是:

成都斯沃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42.23%。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通常说的那种法律咨询公司。旗下两个产品:「推之」(2016年推出,面向公众的法律智能咨询平台)和「法蝉」(2017年推出,律所协作SaaS系统)。

早年经历是法学专业出身,曾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负责全所的知识管理——这是运营管理岗位,不是执业律师岗位。公开资料里,他的头衔一直是"法蝉创始人&推之董事长""深圳律协首批特邀观察员""西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与智慧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没有出现过"律师"这个身份表述。

这个修正不是较真,它反而让问题看得更清楚:

他不是"从律师堕落成商人",他从来就是向律师售卖方法论的人。 他的客户是律师和律所,他的收入来自律师的付费。这个位置决定了他的叙事——律师越焦虑,课越好卖。

这不是道德指控,这是结构分析。一个人站在什么位置,就会看见什么样的世界。 我要批评的也不是这个人,是这套正在被大量律所请进会议室、被当成先进经验传播的主张。

二、他讲对的部分,得先认下来

公道讲,他有三句话是对的,而且比很多人敢说。

第一,他承认大量法律咨询公司的本质是欺诈。 原话是:"大量的法咨公司本质还是两个字:欺诈。"这句话很多律师心里想、嘴上不敢说,他说了。

第二,产品化本身不是坏事。 让当事人提前知道要花多少钱、办什么事、走几步、风险在哪——这是好事。传统律师服务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不透明,当事人问一句"这个案子多少钱",答不上来,这不是专业,这是失职。

第三,青年律师的困境是真的。 他说"有人白天做律师,晚上跑滴滴",那不是修辞。

这三个判断我都认。正因为认,才需要把后面那部分说清楚——因为对的东西和不对的东西,被打包在同一个词里卖,那个词叫"商业思维"。

三、律师是被请的,不是被聘的

"请"和"聘"只差一个字,关系的方向是反的。

请,是我有求于你,你来选择接不接。聘,是我需要你,所以我不能说不要。

这个区别不是姿态问题,它写在法条里。

第一,《律师法》第二条怎么定义律师。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注意这两个词:委托和指定。

委托,是当事人找上门来;指定,是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院指派。两种来源,律师在其中的位置都是受动的——"接受"。

法条描述律师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接受",不是招揽,不是争取,不是开发客户。

第二,委托合同的根基是信任,不是交易。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处理委托人事务"——不是交付一个标的物,是由这个人去办这件事。事务的承担者是人,是具体的这一个律师。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这一条最能说明问题。买卖合同不能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能。 为什么?因为委托关系以信任为存在基础,信任没有了,关系就不能维持,所以法律给它留了一道随时可以走的门。

这是"被请"最硬的法律表达:信任是双向的、持续的、随时可以撤回的。 一个把来咨询的人当成"待转化线索"的律师,他那位客户随时可以转身走人——法律上毫无障碍。

第三,律师费对应的是"处理",不是"结果"。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也就是说:事情没办成,只要不是律师的过错,律师照样有权取得报酬。

这在买卖合同里不可想象——货没交,就没有价款。但委托合同不是这样。因为律师费买的不是结果,是处理事务这件事本身。

第四,也是要害——尊严落在"可以不接"这四个字上。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这一条通常被读成"律师不能拒绝"。但把它反过来读,才是它的结构:

接受之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义务被锁定。

接受之前,没有任何人能要求你接受——资格由你判断。

律师的职业尊严,就坐落在这条界线之前的那一小块地方:我可以判断这个案子该不该打、值不值得打、我适不适合接,然后说"这个案子我不接"。

而市场营销摧毁的,正是这一小块地方。

它的机制很具体,不是道德问题,是算术问题:

1. 获客成本已经付出——投流、做内容、跑会、拍视频,钱和时间都是沉没的;

2. 沉没成本要求转化率,于是必须计算"一个咨询值多少";

3. 一旦开始算转化率,走进来的那个人就不再是"一个遇到了麻烦的人",而是"一条线索、漏斗里的一个数据、一个待挖掘的终身价值";

4. 到了这一步,"你这个案子不该打"这句话,就说不出口了。

不是不想说,是说了就等于自己认亏已经投进去的那部分钱。

所以"被请"和"被聘"真正的分野,不在姿态,在能不能拒绝:

前者是专业人士,后者是供应商。

供应商也有尊严,但那不是这个职业特有的那种尊严。那种尊严来自一个事实——你是被求助的一方,不是来争取被雇用的一方。

一个律师一旦需要案源来维持运转,他和走进来的人之间,位置就换了。换位置这件事,比收费高低、比广告多少,都更彻底地改变了这个职业。

律师的荣誉,是被请出来的,不是被聘出来的。

四、律师费不是对价,是信任的表现

那么律师收的那笔钱,到底是什么?

先说它不是什么。

不是技术钱。 技术是可复制、可标准化、可被替代的。前面那位讲师自己就说了,程序型业务"未来将被大量法咨公司和法律科技公司直接替代"——他承认这部分是可以被标准化的。

那么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律师的价值只剩下技术,他确实该被替代。

律师不可被替代的那一块,是判断——这个案子该不该打、这条路走不走得通、这个风险值不值得冒、这个证据现在拿出来合不合适。

判断和技术不一样:技术错一次,还能改一次;判断错一次,就回不来了。 判断之所以值钱,恰恰因为它押上了判断者的信誉。

也不是服务钱。 服务是可标准化、可定价、可交付的,法律咨询公司做的就是把法律服务"服务化"。但法条上有一处细节,说明钱的性质不是这样: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收费。

这一点看似只是财务规定,其实说破了一件事:如果律师卖的是自己的劳务,钱就该进他自己的口袋;法律不让,是因为这笔钱对应的不是律师个人的服务,是一个机构化的信任关系。

再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买卖合同里,货没交就没有价款。委托不是。

所以律师费不是"服务的对价"。对价是两清——你交货,我付钱,从此两不相欠。信任不是两清的,它是赊着的。

当事人把一件事托付给你,你收下的那笔钱,不是把这件事买断了,是把这份托付接下来了。

一个把律师费当对价的律师,收完钱就觉得两清了;一个把律师费当信任的律师,收完钱才是开始。

更不是人格钱。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名誉、荣誉、人格尊严——都在人格权里。

第九百九十三条有一条极要紧的但书: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姓名可以授权,肖像可以授权——这是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法律允许。但它留了个口子:"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不许。

律师的职业信誉和执业身份,就属于性质上不得许可的那一类。

为什么?因为执业资格是行政许可的结果(执业证),是公共认证,不是私人的人格商品。前面说过"护城河"的错位,这里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资质是国家给的,不是你自己长出来的,所以你不能拿它去卖。

律师的名誉,是他的执业工具,不是他的可变现资产。

这两者的区别,看一个转换就能看清——从"声誉"到"IP":

声誉是别人给的,IP是自己做的。
声誉需要时间,IP可以买流量。
声誉不能被自己使用,IP就是用来使用的。

这个转换,就是人格的商品化。

而它最要命的地方在于:信誉之所以能为人背书,前提是背书人有可能受损。

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说"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这句话的分量,有一部分来自他的职业声誉。但如果这份声誉已经被他拿去换了流量、换了案源、换了转化率,那么这句话就不再有分量——因为它已经押不出去了。

你把抵押品卖掉了,抵押品就不在了。

出卖人格不是抽象的,它有具体的样子:

最后这一条最直接,因为它预支的是自己的职业判断。

法条上其实早有对应。《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列举执业禁止行为,第一项就是"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三项"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者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罚,最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书。

值得留意的是:这些规定写在"执业禁止行为"里,不写在"营销规范"里。

也就是说,一旦把人格拿去交易,问题就已经不是"宣传是否适当",而是执业行为本身违法。

五、分界线在哪里

"商业思维"这个词太宽了,宽到什么都能装。必须切开。

能要的:服务方式的改进。

明码标价、流程透明、时限承诺、进度可查、把服务拆解成当事人看得懂的单元、用技术提高交付效率、让青年律师在标准化业务里得到训练而不是被扔进诉讼里自生自灭。

这些全是好事,应该做,做得还不够。

不能要的:需求的制造。

"钩子""复购""挖出客户的下一个需求""持续复购才能持续增长"——这一套来自快消品和教培行业,它的底层假设是:交易是可以被设计出来的。

这个假设在卖洗衣液的时候成立。洗衣液用完了就得再买,复购率是可以运营的。

它在法律服务上不成立。因为法律服务的需求,是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一个可以被唤醒的欲望。

一个人来找律师,是因为他被人欠了钱、离了婚、被撞了、被开了、被抓了。这些事发生了,才产生需求。需求在先,服务在后。这个顺序不能倒过来。

一旦倒过来,律师的工作就从"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变成"让还没发生纠纷的人意识到自己有纠纷"。

后者有个现成的名字,在医疗行业叫"过度医疗"。

六、法律对医生说得很清楚

我一直说律师像大夫。以前这只是个比喻,查了法条之后发现,它比比喻硬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2020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请注意"因病施治"这四个字的结构——

因病,施治。疾病在先,治疗在后。

疾病的存在,是治疗行为的全部正当性来源。医生不能制造疾病,也不能把没病的人治出病来,更不能为了维持复购率建议一个康复的病人继续住院。法律把这条写成了禁止性规范。

那么律师呢?

纠纷就是"病"。委托就是"治"。 一个没有纠纷的人,不该被说服去打一场官司;一个已经和解的纠纷,不该被"挖出下一个需求";一个本可以调解解决的事,不该被引导进入诉讼。

病情不能创造,诉讼同样不能创造。 这不是清高,这是同一个规范逻辑在两个职业上的适用。

区别只在于:医疗行业把这条线写进了法律,律师行业还没有写得这么直白——但也没有完全没写。

七、新律师法刚刚给了答案

这里有个时间点值得注意。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这部法刚生效四天。

这次修改是"小切口",但切的几刀,正好切在商业化这个问题上。

第二条第二款(未修改):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项职责,并列。

商业化叙事只讲第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法条写的是三项并列,不是一项为主、两项陪衬。第二项"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第三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独立的义务,不是装饰。

一个律师如果为了促成委托而鼓励本可不必起诉的人起诉,他可能确实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少在他自己的理解里),但他同时违反第二项和第三项——他没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没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他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

第四条(本次修改后新表述):

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这七个字,是这次修改新增的。司法部在8月31日的解读文章中专门点出这一条,说要"引导律师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立法者在修订律师法的时候,给律师加的不是一个"更强的商业权利",是一项社会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次新增):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同一部法,第二十九条划的是另一条线: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三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兼职律师执业,只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这几条摆在一起,读出来的意思很一致:律师行业是一个被严格规制的行业,不是一般的市场。 委托怎么来、钱怎么收、谁能干、所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法条一条一条定死了。

为什么要定死?因为法律服务不是普通商品。它的需求往往出现在人生最糟糕的时刻,消费者处于信息极端不对称的位置,而且——他很难判断自己被提供的这个服务,是不是真的必要。

一个病人很难判断自己要不要做这个检查,一个当事人同样很难判断自己要不要打这场官司。正因为判断能力不对等,这个行业才不能按一般市场逻辑运行。

八、"护城河"这个说法错在哪

演讲里还有一句话,我认为是全篇最需要回应的:

国家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在支持真正的执业律师拥抱新媒体,因为只有真律师才有资质限制。这是我们天然的护城河,不用白不用。

执业资质不是护城河。

护城河是私人的、用来阻挡竞争对手、可以变现的资产。执业资质不是。

执业资质是国家设立的一道门槛,设立它的目的不是让已经跨过门槛的人获得垄断利益,而是让门槛外面的人进不来,从而保护门槛里面服务的质量。它是对公众的保障,不是给律师的福利。

把公共规制说成私人资产,把执业门槛说成"不用白不用的护城河",这是这套话术里最刺眼的一处——因为它把一件事说反了:资质限制是对律师的约束,不是给律师的武器。

同样的错位还出现在另一句:

大量的法咨公司本质还是两个字:欺诈。但有一批真正合规化走出来的、过亿级别的,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警惕的对手。

"欺诈"用"但"字轻轻带过,"过亿级别"才是重点。

这句话里的焦虑对象很清楚:不是行业被污染了,是生意被抢了。

我不认为讲这句话的人不在乎欺诈——他明确说了那是欺诈。但在他的叙事里,欺诈只是背景噪音,竞争力才是真问题。这个重心的偏移,就是"商业思维"这个词最真实的效果:它把一切问题都换算成竞争问题。

九、监管已经在做了

有人会说:你这是老派律师的牢骚,市场在变。

市场确实在变,而且监管也在动。

2025年9月至12月,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聚焦的正是"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

注意这三家的组合:司法部 + 公安部 + 市场监管总局。 这个组合本身就说明问题的性质已经超出了行业自律的范围。

地方的落实更具体。开封市司法局在对政协提案的答复中写明:严禁律师违规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转介案件、允许非律师以律所名义执业;并通报了一起2026年1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存在违规收案收费、允许非律师以本所名义执业、虚假宣传、疏于管理等行为,依法作出停业整顿五个月、停止执业五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停业整顿五个月。停止执业五个月。

这些不是行业内的口头批评,是行政处罚。

所以,用户说的那些现象——律师违规兼职、当事人被欺骗、社会戾气——不是保守派的臆想,是三部委联合专项行动要查处的问题,是已经有律所和律师为此被停业五个月的问题。

它不是"市场活力的表现",它是被认定为需要整治的乱象。

十、那真正的出路在哪

批评要给替代路径,否则只是发牢骚。我的主张是三句。

第一,改进服务方式,不制造交易。

把费用说清楚、把流程写出来、把风险标出来、把时限承诺下来、把进度让当事人看得到。这些都是产品化,都应该做。

但产品化的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不是提高转化率。这两件事看着像,方向相反。

一个律师把收费标准和办案流程贴在墙上,是产品化;一个律师设计一个200元的引流产品,然后"通过评估报告挖出客户的下一个需求",是营销。前者的受益人是当事人,后者的受益人是律师。

分界就在这里:看这个动作做完,是当事人更能判断了,还是律师更容易成交了。

第二,律师的增长来自口碑,不来自复购设计。

法律服务确实有回头客。一个企业客户今年请我做劳动争议,明年做股权,后年做合规——这是真实的。

但这和"持续复购"是两回事。前者是信任的自然结果,后者是交易的人为设计。前者是"有事再来找我",后者是"没事也要找点事"。

区别在于:前者建立在"上一次的事我办好了"之上,后者建立在"我得让你觉得你还有事"之上。

第三,扩大法律服务需求的正当方式,是国家买单,不是律师营销。

这里要正面回应一个真问题:法律服务需求确实有大量没有被满足的部分,中小企业、低收入群体请不起律师,这是真的。

但这个缺口的正当填补方式,是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是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说的"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第三十四条新增的"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这些是财政投入、国家主导、按需分配。它不是让律师自己去市场上"挖需求",而是国家认定这部分需求是公共产品,然后出钱。

这个区别至关重要:同样是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一个叫公共服务,一个叫制造诉讼。

十一、回到3.7万亿

断供保房这件事,3.7万亿的规模,我完全相信是真实的市场。

但面对这个数字,第一反应应该是:这些家庭遇到了困难,制度上有没有办法帮他们保住房子、有没有债务重组的通道、银行能不能谈、法院执行有没有腾挪空间、政策性支持够不够。

这是一个需要被解决的问题。

而把它说成"市场规模",是在解决它的人和解决它的问题之间,插入了一个中介——这个中介的收入,取决于它有多大规模。

问题存在是我的收入来源,所以我不希望它消失,只希望它变现。

这就是"商业思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之后,最根本的那个错位。

医生不能靠瘟疫发财,律师不能靠纠纷发财——不是因为清高,是因为这两个职业的存在理由,就是把那些问题消灭掉。

一个以消除纠纷为业的人,如果开始需要纠纷持续增长,那他和他的客户之间,利益就不再一致了。

《律师法》第二条写着三项并列的职责。第四条第3款,四天前刚生效,写着"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四个字的意思就是:你的收入规模,不该是这个社会不幸程度的函数。

还有一个更朴素的说法。

律师挣的是信任钱,不是案源钱。

一个人遇到难处,拿着一沓材料坐下来,说一句"您帮我看看"。这个"看"字里有一层托付:他相信你会替他判断,而不是替自己争取。

信任是怎么来的?是一次一次"这个案子我不接"攒出来的。你拒绝过不该打的官司,别人才相信你接下来那一场是值得一打的。

而一个靠转化率活着的人,是没有办法拒绝的。

不是不想拒绝,是他已经付过钱了——付给平台、付给流量、付给那套把"来咨询的人"叫作"线索"的行业话术。

所以尊严不是被谁拿走的,是拿获客成本换掉的。

这才是"搞市场"真正的代价:它不用花钱买走你的立场,它只要让你先花钱,立场自己就跟着走了。

律师是被请的。这个"请"字里,有信任,有礼数,还有一个前提——

被请的人,可以不接。

十二、他们给的不是药

先说一句公道话:这些"大师"不是凭空长出来的。

他们被请进一间间律所的会议室,是因为困境是真的——青年律师接不到案子,中小所撑不住成本,AI 确实在吃掉一部分业务。一个人站在悬崖边上,谁递过来一根绳子他都会抓。

问题在于:递过来的那根绳子,另一头拴着什么。

一、陷阱长什么样。

陷阱的特点不是凶狠,是它长得像出路。

它的结构是一个闭环:

1. 先放大焦虑——"红利彻底消失了""程序型业务会被法咨公司和 AI 直接替代""有人白天做律师、晚上跑滴滴";

2. 再给出路——商业思维、产品化、新媒体、专精特新;

3. 出路需要付费——课程、咨询、陪跑、投流;

4. 付完费,你就被锁住了——获客成本已经沉没,于是必须算转化率,于是"这个案子不该打"再也说不出口。

制造焦虑的人,就是卖解药的人。

这不是揣测动机,是看收入结构:一个向律师售卖方法论的人,他的收入取决于律师有多焦虑,不取决于律师有没有变好。

二、为什么叫背叛。

背叛的对象不是某个人,是那一份托付。

它发生在很具体的一刻:一个当事人拿着一沓材料坐下来,你说不出"这案子不值得打"——不是因为你判断不了,是因为你已经付过钱了,付给流量、付给平台、付给那套把人叫作"线索"的话术。

你把不能变现的那句话吞了回去。吞回去的那一刻,托付就已经被卖掉了。

三、为什么是通向死亡之路。

这条路上,单个律师或许能挣到钱。但所有人一起走,就必然走不通——因为它是个合成谬误:

一个人做新媒体,是获客;所有人做新媒体,是竞价。
一个人做低价引流,是策略;所有人做低价引流,是价格战。
一个人用话术,是技巧;所有人用话术,是骗术。

一路走下去的终点很清楚:获客成本越来越高,转化率越来越低,话术越来越激进,公众信任越来越薄,监管越来越严。最后整个行业被当作需要整治的乱象。

而更根本的死法在另一处——

他们教你的,全都是可以被替代的东西。

产品化?公司能做。标准化?AI 能做。流量?花钱能买。这套教你"如何提高竞争力"的方法,恰恰是让你失去不可替代性的方法。

一个律师唯一不可被替代的,是判断——这案子该不该打、这条路走不走得通、这个风险值不值得冒;是拒绝——有些事我不做;是担当——我押上我的名字。

这些,没有一门课会教。因为它们卖不了。

而等你把这些都放弃了,你跟一家法律咨询公司、跟一套 AI 系统,也就真的没有区别了。到那一天,那些"大师"会说:你看,我早就说过,你们会被替代的。

四、那该怎么办。

三句话,重复一遍:

改进服务方式,不制造交易。

增长来自口碑,不来自复购设计。

扩大法律服务需求,靠国家买单的公共服务,不靠律师自我营销。

再加一句:警惕所有让你先恐惧、再掏钱的人。

一个真有本事的人,不需要先让你觉得自己快完了。

五、最后。

那位讲师在演讲结尾说:

在法律服务市场里,理想主义依然能照进现实,好律师依然能挣到钱。

这句话是对的。

问题在于,他把这句话放在了整套话术的最后一句——像一个安慰、一个祝福、一句"别忘了我们还是好人"。

它本该是前提。

不是"先学会做生意,然后记得做个好人",而是——

因为你是这样的人,所以你只能这样做事。

顺序反了,一切就都反了。

律师是被请的,不是被聘的。律师费不是对价,是信任。

守住这两条,这个职业就还在。守不住,挣多少,都只是在给它办后事。


宋东律师所 · 09-05

本文引用张智鑫先生公开演讲内容,均据其公开发布的演讲实录;批评限于其公开主张,不涉及个人。欢迎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