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位患尿毒症十六年的父亲,要二十多年没被他养过的女儿每月给几百块赡养费,还想见一面——按现行法律,他大概会赢。这篇文章要说的是:这笔钱本不该由她出。它挂着“赡养费”的名,记的却是一笔本来就不该记在她头上的账。

金先生五十九岁,浙江绍兴人,患尿毒症十六年,血透做了十四年多,每周要去医院三次。他独居,家里摆着药瓶,左臂是血透扎出的硬块。今年,他联系上前妻,希望已经三十岁、在澳大利亚工作的女儿每月给他几百元赡养费——五百六百也好,七八百也行;另外,他想见一面。前妻回了两句:一句是“对不起,她拒绝了”,一句是“你想想别的办法”。

女儿两岁时,两人离婚。往后二十多年,没有一分钱抚养费,没有一次探视。(据潇湘晨报转载浙江广电“小强热线”报道)

这件事有两句互相顶着的反应。一句是:“她凭什么要养他?”另一句是:“再怎么说,也是亲生父亲。”

后面这一句,说的其实就是那三个字:血缘。

这篇文章只做一件事,把“血缘”这两个字拆开看。先完全不谈法律——不谈现行法怎么写、法院怎么判,只问两个最朴素的问题:一个人凭什么要养另一个人;他又归属于谁。 然后再回头看法律站在哪一边。如果两边对得上,那就没什么可说的;如果对不上,那就得说说。

一、一个人凭什么要养另一个人

强迫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钱,正当的理由只有那么几种:

——他欠他。合同、借款。你拿了我的东西,所以要还。

——他害了他。侵权。你造成了损害,所以要赔。

——他们商量好了。保险、赡养协议。事先说定的,所以算数。

——公共契约。税收。我们共同同意把这笔钱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安排。

——他是我的谁。父亲、儿子、兄弟。

前四种,各自都有“为什么”——它们指向的是行为。唯独最后一种,看上去什么都不解释,却常常最硬,因为它不解释——它是身份。

但身份本身不是理由,身份恰恰是需要理由的东西。为什么“他是我的谁”就能产生义务?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不同的时代是不一样的。

二、古代为什么管用:那是一个“有鬼”的社会

古代的答案,不是“因为他是我的谁”,而是“因为这套秩序需要它”。

那套秩序的世界观大致是这样:人死了不是消失,是变成另一种存在——鬼。鬼要吃。《左传》里,楚国的令尹子文临死前哭着说了一句话:“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鬼还要吃饭,若敖氏那些鬼,怕是要挨饿了。

鬼吃什么?吃子孙的祭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说的就是这个:对待死者,要像对待生者一样。

而鬼只吃自家人的祭品。《左传》里另一句话是这么说的:“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神不享用不属于自己族类的祭品,百姓不祭祀不属于自己族类的人。

这句话的分量在这里:一个人死后能不能吃上饭,取决于有没有一个血缘上属于他的后代。 这不是亲疏问题,这是吃饭问题。

于是生育不再是情感事件,而是功能事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是一句劝人孝顺的鸡汤,它说的是:没有后代,等于一家人的灵魂集体断炊。

赡养也不是情感事件,它是这条链条中间的一段。你在世时供养上一代,你死后由下一代供养你。你今天付出的每一笔赡养,其实是你在另一个世界里那顿饭的定金。

这套东西不是靠道德感支撑的,它有硬件:宗祠,是祭祀的场所;族田、义庄,是经济基础;族规、家法,是规则;祠堂议事,是法庭;《唐律》把“供养有阙”写进十恶之一的“不孝”,是国家背书。它的执行者是宗族。传统中国的国家权力一般到县为止,族里的事,族里自己办。

财产制度也是配套的。古代继承的核心叫“宗祧继承”——继承的不是钱,是“承嗣”的资格,也就是祭祀祖先的资格;财产是跟着这个资格走的。

既然是“承嗣”的资格,那问题就来了:要是没有亲生儿子,这个资格给谁?

礼法早就准备了答案——过继。从同宗的子弟里,按辈分挑一个,过到自己名下,他就成了这一房的“儿子”,承嗣、祭祀、继承,一样不缺。这就是“立嗣”。现实里还有养子、赘婿承接门户的做法,历代宽严不一,但门始终留着一道。

过继有硬条件:必须同宗,昭穆相当。你不能随便抱一个外姓人来续自己的香火。《唐律》里甚至写着,收养异姓男子要处徒刑——宗族的边界,是拿刑罚守着的。

这两件事放在一起,就说出了一个要害:那根管子的功能是“香火有继”,血缘只是实现它最顺、最省事的那条途径——不是唯一的途径。

而且这把尺子的刻度,画在“族”上,没有画在“你一个人的血脉”上。它要的从来不是“我的基因延续”,是“我这一房的香火不断”。

所以,古代的血缘之所以能产生义务,不是因为血缘亲,而是因为它是那根通往另一个世界的管线上最省事的一段——天生成分,不用另接。可它一旦断了,那套管线的功能并不跟着断:另行过继一个同宗子弟,香火照续。

能换的管子,就不是本质。

再补上最后一环,这条链条就闭合了:这一代必须赡养上一代;而每一代都必须生育,好让自己死后有人祭——过继只是兜底的次选,最顺的接法永远是自己生一个。两头都上了锁,代代如此。所以这套秩序不仅自洽,而且对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是划算的——你今天交出去的东西,将来一定收得回来;收你东西的不是你的孩子,是你孩子的孩子。

三、闭环是从哪一半断的

今天,构成这套秩序的每一块砖,几乎都不在了。

没有多少人还相信,父亲在另一个世界等着他的一碗饭。宗祠没有了,族田没有了,族规没有了,宗族的执行机构也没有了。国家权力到了每一个村;家庭核心化了,人流动起来了,女性经济独立了。

而最关键的一块砖是:生育本身的性质变了。

今天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一个人必须生育,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强制他生育。生孩子是“我愿意”,不是“我必须”。生育从家族链条上的一个功能环节,变成了一个人的生活方式选择。

现在回头看这条链条。它有两端:一端是“必须生”,一端是“必须养”。第一半已经断了。第二半还挂在原地。

一个只有一头上了锁的链条,不是链条,是渔钩——它只有一边带着齿。

四、剩下的是什么

血缘是什么?血缘是一个生物学事实。它说明两个人之间有基因上的连续性。

但事实不产生规范。“是这样”推不出“应当这样”——这在法学上是最基础的一条常识,可是在家庭这个领域里,它经常被直接跳过。

真正产生义务的,从来不是那条管道本身,而是从那条管道里流过去的东西:抚养、陪伴、二十多年里每一次打款和每一次见面。血缘是管道,抚养才是内容。

所以今天在赡养问题上被反复强调的那个“血缘”,其实是一根已经被掏空的管子:里面本来流着香火、祭祀、族产、族权,现在一样都没有了,只剩下管子。

有人会说:生育本身就是一种恩惠。可是恩惠要能被接受,才叫恩惠。孩子从来没有同意被生下来。父子关系是现代法律体系里唯一一种未经合意、单方创设、并且不可解除的关系——婚姻可以离,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辞职,监护关系随成年终止,只有这一种:你没有被告知,你不需要同意,而且它无法退出。

一个不能被拒绝的“恩惠”,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债权基础的。

这件事还能反过来测一次。

如果血缘本身就能产生义务,那么一个匿名的捐精者呢?他在法律上根本不是父亲,将来能不能凭血缘主张赡养?当然不能。那么,区分“是父亲”和“不是父亲”的标准是什么?反正不是血缘。

再看收养。法律允许生父母在符合条件、走完程序的情况下把孩子送养,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整体消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换句话说,只要走完程序,一个父亲可以把“父亲”这个身份整体注销掉。

对照金先生:他没有走程序。他走的是另一条路——把孩子丢下,二十多年不闻不问。而法律说:他手里那份债权,完整有效。

孩子送出去,义务消失;孩子丢下来,义务还在。处分比逃避更划算。

五、人归属于谁

前面四节说的是“血缘为什么会失效”。但还缺一个正面回答:如果血缘不再是归属的凭证,那么一个人归属于谁?

先看宗族社会里,一个人的一生是怎么安排的。他姓什么、娶谁、做什么营生、死了埋在哪,家族都要管;他挣来的东西,先进家族(族产、义庄),再由家族分给老的小的。

换句话说:家族就是那个时代的社会保险机构。 养老从来不是“儿子的义务”,它是“家族的义务”,儿子只是被派来执行的那个具体的人。

现代社会把方向调了过来。

梅因有一句被引用了一百多年的话: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人的义务不再从“你是谁的儿子”产生,而是从“你做了什么、你同意了什么”产生。

那么,一个现代人的劳动成果去了哪里?两部分:一部分变成工资,自己花掉;一部分变成税和社保,进了公共账户。就这两笔,全部。

没有任何一笔流回家族——因为家族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早就不存在了。

既然一个人的产出没有流向家族,家族也就没有理由在他老的时候向他索取。

他现在老了,向谁要?向那个收过他的钱的地方要。这是账,不是恩。

养老金这套制度,本身就是这笔账的结算方式:你在职的时候缴,用来养那时候的老人;你老了,由那时候在职的人缴的钱来养你。这不是慈善,是你已经买过的服务。

所以“养儿防老”这四个字,说的其实是一件很直白的事:孩子是一种养老保险。

那么一个很朴素的问题就来了:当社会提供了真正的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让每个人再买一份以孩子为标的的保险?而且这份保险不许退保——保费是一次生育,给付期是终身。

把老年人的供养重新写成“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结构上是一次责任的转移:把一笔本该由财政支付的支出,改写成一个具体的人头上的账单。而它借用的理由,恰好是那个已经没有载体的身份。

这不是说谁在故意算计。制度的惯性比算计常见得多——一套规则从 1950 年的《婚姻法》沿用至今,七十多年里不断被抄进新的法典,没有人回头看一眼,它的地基已经换了。

但它有一个确定的方向:它让养老这件事在账面上有义务人,从而不必先动用财政。

六、父亲那一端:孩子归谁

同一个原则,能不能推到另一头?

如果义务不能来自身份,那么“必须抚养”这件事,也一样可疑。“我是你父亲”不能成为向子女要钱的凭证,那么“我是你父亲”同样不能成为强迫一个人付出的凭证。

但这一端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孩子怎么办?

一个婴儿被丢在原地,活不过几天。

通常的答案是:所以父母必须养他。可这个答案里藏着一处偷换——“必须有人喂他”,推不出“必须由父母喂他”。需要本身不指定义务人。一个人在街上昏倒,需要有人救;这不等于路过的那个人就欠了他。

那么义务人是谁?先看这件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人管的。

孕育是自然行为。 怀孕、分娩,是生物学事件,本身不含任何规范,就像一棵树结果子。可它并不因此就是私事——社会从孕育那一刻起,就已经在场了。

看它管了什么:结婚要登记,怀孕要建卡产检,生孩子要在接生机构办出生医学证明,孩子一落地要上户口、要打疫苗,然后是义务教育,将来还要征兵、纳税、缴社保——这一整套,社会从头到尾都在册。更直白的是过去那几十年:生育本身曾经是国家直接管的事——一个国家会伸手去管你生几个,就说明它从来没把生育当成你家的私事。

为什么?因为孩子长大以后,是劳动力,是纳税人,是兵源。他不是父母的私产,他是社会给自己预备的下一批成员。

所以“只有父母能管他”这个前提,从来就不成立。 没有什么“孩子落单、社会够不着”的时刻——社会一直在,从孕检的那张卡就开始了。

再往深看一层:出生是另一回事。 一个婴儿落地的那一刻,他被登记、被承认、被赋予一个人格——从一个活着的身体,变成一个权利人。

这个身份是谁给的?不是父母。父母给不出权利,他们只会生孩子。给的是社会。

父母造出来的是一个身体,社会造出来的是一个权利人。 父母决定的是一个生物事实,社会决定的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权利属于后一个。

义务跟着权利走。权利是哪里给的,义务就落在哪里。

于是孩子这一端和老人那一端,是同一本账的两页。

老人那一页是:他一生缴的税和社保进了公共账户,所以老了,向那个账户取。

孩子这一页是:他一出生就被社会登记在册,将来要工作、要纳税、要成为那个账户的下一批缴纳者——社会从他落地的第一秒起,就已经是这件事的利益相关方。 社会养他,不是施恩,是还账,也是投资。

所以父母手里那份东西,准确地说不是“抚养义务”,是“抚养权”。

——义务是欠别人的,不做就是错;

——权利是自己的,做不做由自己;一旦行使,才有规矩。

社会不是够不着那些摇篮——它是不想每一张都自己抱,所以把照料委托给了离孩子最近的人。这份委托就是抚养权:一项被授予的、有条件的、可以收回的权能——不是一笔从血缘里自动长出来的债。

而且,把养育委托给父母,从来不只是分工,也是省钱。

“不抚养”因此不是违约,是放弃行使一项权利。放弃了,义务并不消失——它只是回到它本来的地方:社会。

——那父母要是把孩子丢下不管呢?

这里要把两件事拆开,很多人把它们混成一件。

第一件:不养。 不想养,是允许的。不养不是错,更不是犯法。

今天法律不允许——刑法上的遗弃罪,惩罚的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可这个“义务”是法律自己安上去的:我们上面说了,它本来不在父母身上。而且,用刑罚逼一个人抚养,受害最深的恰恰是孩子——一个被强行留在怨恨里的人手里长大的孩子,比一个被社会接走、由愿意的人抱着的孩子,过得更好吗? 法律不能命令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命令出来的,只有钱和怨气。这条罪,该改。

第二件:毁掉他。 这跟“是不是父母”没有关系。任何人都不能杀一个人,也不能把一个活人扔掉——这条禁令约束的是所有人,不是专门写给父母的。

所以准确的问法不是“父母有没有交还的义务”(那又把义务安回父母头上了),而是:孩子本来就是社会的,父母不要了,社会就该接走——社会一直在场,这本来就是它的份内事;而父母若在这中间偷偷把他处理掉——弃婴、杀婴——那是毁掉一条命,触犯的是那条人人都受约束的禁令。

同一个道理,往孕期的另一头看一眼就更清楚:打胎,减少的同样是社会的一份成员,可法律一般并不追究——不是因为那不是损失,而是因为孕育这件事有它的私人性,社会选择了不把手伸进去。

这就把话说圆了:社会在孕育阶段出于对私人的尊重退开一步,那它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更没有理由把养育的成本单独压回父母身上。 一退一进之间,差别只在一件事——它愿不愿意出钱。

——那钱和照料呢?

社会化的只是成本,不是人。孩子的吃、穿、上学、看病,费用由社会分担——育儿津贴、免费的教育和医疗、可负担的托育,这不是福利政策,是把记错了科目的账记回原处。而抱着、哄着、看着的那一段没有替代品:它不可外包,也不能强制。社会能做的是让愿意抱的人抱得起——给时间(育儿假),给场所(托育),给钱(津贴)。

只要还有人愿意抱那个孩子,社会就该让他抱得起;没有人愿意抱,社会就该自己接过去。

所以这一端:

供养一个不能自立的人,从来都是社会的责任。家庭只是曾经被派来执行的那个人。老人如此,孩子也一样。

七、再看法律:它其实有两套答案

现在可以谈法律了。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两条里,没有一个字提到“父母是否尽过抚养义务”,也没有任何“情节严重可以免除”的但书。

这不是立法上的疏漏,这是继承。继承的是那套世界观已经拆掉了、只把“血缘”两个字留在地基上的东西。

但同一部民法典,在另一处用了完全不同的标准。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注意这一条里的落点:给付义务挂在“经养父母抚养”这个事实上,不是挂在名分上。而且这时候连法律关系都已经解除了——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写得清楚:收养关系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名分已经没有了,可是因为有过抚养的事实,所以仍然要给。

同一部法典,两个答案:血缘可以产生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也可以产生义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它不能都对。

而在血缘这一侧,它选的是更旧的那一个。

还有第三处,比这两条都更靠前。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自己承认:一个人成为权利人,是“出生”带来的,是法律授予的。那么,与这份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本该由授予权利的那一方承担。

可是再往下看——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又是一路把“抚养”同时写成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权利是国家给的,账单是父母付的。

这就是那套世界观在法律里留下的第三处痕迹。它比前两处更隐蔽,因为它藏在“孩子当然是父母养的”这句谁都不问的话里面。

还有一处更直接的矛盾。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写的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法条把那个义务当成前提,直接安在父母头上。可我们上面说的是:这份义务从一开始就不在父母身上。法条不是发现了这个义务,是它自己造了这个义务。

八、一头有牙,一头没牙

再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法律已经承认,血缘是会被行为切断的。 但只在继承那一端切断。同一件行为——遗弃——在继承这一端是“你不配拿”,在赡养那一端是“你必须给”。

而且方向值得看一眼: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惩罚的,是子女遗弃老人。反过来的那一头呢?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法律上并没有一条对应的“丧失请求赡养的权利”。

于是出现这样一种情形:

老人被遗弃,法律替他惩罚子女;孩子被遗弃,法律不替他惩罚父母——反而在几十年后,把这件事变成他的一笔债。

这个不对称不是偶然的。在宗法伦理里,“孝”是绝对的——下对上是硬义务;“慈”是相对的——上对下是德行。今天的法律,在这一点上还保留着宗法的方向感:它并不是中立地保护两个方向,它保护的是向下的那一头。

九、那五百块钱的真正功能

有人说,那就让政府养。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先要看制度是怎么写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国家的兜底,是以“没有义务人”为前提的。只要他法律上还有一个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这扇门就对他关着。

那么,法院判给女儿的那五百块钱,功能上到底是什么?

不足以致富,不足以治病,甚至不足以覆盖一次血透的自费部分。它唯一确定的作用,是证明金先生“有赡养义务人”——从而让特困人员供养那道门,继续对他关着。

它不是养老金,是一笔免责费。只是收据上写的是“赡养费”。 而且这笔钱,不是国家出的,是被他抛弃的那个人出的。

报道里没有写他每个月能领多少养老金。而这恰恰是要紧的地方:一个人的晚年供养水平,本应取决于他一生缴纳了多少、社会返还多少,而不是取决于他有没有一个还在世的女儿。

十、司法实践里的两张脸

不信可以去看法院自己公开发布的那些普法案例,结构几乎一样。

开阳县人民法院:久未联系的母亲起诉三个子女,每人每月要一千二,法院说“赡养不以抚养为前提”,判每人八百。

桐柏县人民法院:父亲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里还写明自愿放弃赡养,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判每月六百。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母亲对女儿缺少关心,法院酌定按三分之一比例,判每月五百。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缺席二十九年的父亲起诉三个子女,最终调解,其余子女每月一千二百五。

共同点是两句话。第一句写在判决里:两个义务互相独立,不存在对等抵消。第二句不写,但什么都做了:数额全部往下砍。

规则是封死的——义务不能免;数字是活的——能减多少减多少。说理的时候强调“义务独立”,裁量的时候全靠“你没养过她”这一个事实打折。

这两个动作同时出现在一份判决里,它们其实是矛盾的:如果抚养真的与赡养无关,那么“未尽抚养”就不该进入数额的考量;既然它进入了考量,那就说明做出裁量的人自己也清楚——这件事与人有关。

要批的不是某一个法官,是这套方法本身:把“权利义务相一致”这句话,只在需要减数字的时候拿出来用,在需要免除义务的时候又说它不适用。

而且这些案例,都是法院自己公开发布的普法宣传,等于把话摆出来请大家评。

十一、那该改什么

第一,把“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写成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法定免除或者减轻事由。

立法技术是现成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就是用列举的方式写“什么行为会让你失去权利”的。法律已经会写这种句子,只是没往赡养这一侧写。

第二,或者说得更彻底一点:把赡养义务与抚养事实挂钩。

这不算发明新标准。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已经用过一次了,把它统一起来而已——既然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义务还要跟着“抚养过”这个事实走,那么血缘关系存续期间,义务就更应该跟着它走。

第三,把赡养这件事交还给它的现代承载者。

前面算过那笔账:一个人一生的产出,一部分自己花掉,一部分进了公共账户;他老了,本就该从那个账户里取。既然一场官司的标的只有每月五六百、七八百,那么“社会承担”这件事落到操作上一点也不宏大。

在很多省份,一位农村老人每月领到的基础养老金,还不到法院判给金先生的那个数。也就是说,这整场官司争的钱,本来就在财政支出的一张零头里。

把基础养老金提到能够替代“赡养费”的水平,然后,把法定的强制赡养义务撤下来。这不是一个道德主张,这是一次账目的更正。

第四,兜底要往前挪。

如果一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因为父母自己的原因被免除的,那么由此产生的老年供养与医疗,就应当落在社会救助上。同时要修改特困人员供养里“义务人”的认定——不能让一个法律上根本拿不到钱的“义务人”,成为国家不出手的理由。

第五,孩子那一端,把“抚养义务”改写成“抚养权”。

既然孩子的权利是社会给的,供养的义务就该由社会承担,父母只是被委托的照料人。落到制度上就是三件事:

——取消“不养”的入罪: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惩罚的落点,从“拒绝扶养”移到“遗弃、杀害”。不想养不是罪,把一条命扔掉、弄死才是罪。

——给不想养的父母一条出路:应当有一条通畅的、不必说明理由的交接通道——交给社会就算完成,不留污点,不判刑。把孩子硬塞回一个不愿要他的人的怀里,对孩子没有半点好处。

——国家即时接管,并分担成本: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安全交接,把“接住”的关口提前到孩子出生那一天;育儿津贴、免费的教育和医疗、可负担的托育、带薪育儿假,把养育的成本从父母肩上分出来。

第六,也是必须写的边界:这不是主张子女可以随便抛弃父母,更不是主张老人活该。

恰恰相反。这个主张是要给“抚养”这项投入定一个价格。

今天的制度是:尽责的父母,和缺席的父母,回报一样。 你养了二十多年,每月八百;你一天没养,每月也是八百。那么对理性的人来说,最优的选择就是缺席。

一套让背叛比尽责更划算的规则,不是在保护老人,是在奖励缺席。

十二、两个没有感情的人

回到金先生。他要得不多,五六百,或者七八百,再加见一面。

但这笔账不是这么算的。他欠的不是一个月的抚养费,是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已经过去了,没有任何一笔按月支付的几百块能把它们倒回来。法院可以判出一张账单,可是账单长不出关系。

血缘曾经是一条通往另一个世界的管道,管道里流着香火、祭祀、族产和族权。现在管子还在原地,里面的东西已经没有人再需要了——可是法律还在按管子的尺寸收费。

而我们每个人,已经是社会的人,不是家族的人。他这一生的劳动创造,给了社会,没有给家族。这不是无情,这是现代。

孩子也一样。他出生那天,就属于社会——属于那个把他登记在册、给他权利的地方。父母只是被委托来抱他的人:抱得起就抱,抱不起,交还给社会。这不是狠心,这是归位。

两个没有感情的人,各自安好。这不叫冷酷。

它只是承认一件很普通的事:关系是处出来的,不是生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