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本来可以不打到今天的官司

前两篇里我写过:有人想多拿钱,这是继承纠纷的常态,法律有现成的通道;而为了多分钱去否认一个八岁孩子的身份,是把身份当财产用,这条路走不通。

今天要谈的是第三个人。

一、他自己说过

9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案将于9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再审听证会。报道里有一段话,出自原告方的代理律师。

他坦言此案难度极大,并列举了五个制约点:祖父母不具有亲子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程序违规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欺诈性抚养的认定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前提,而这个前提无法被合法证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于祖父母的知情权与财产主张;婚生子女推定在没有合法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五点,他给出的判断是:当前最现实的诉讼策略,是先申请老两口对孩子的探视权。

我把这段话抄在这里,因为它比我写一万字都有用。

这不是我替他分析出来的,是他自己说的。 一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公开承认这个案子难度极大,承认五项制约,承认最务实的路径是另一条路。

那么问题只有一个:既然如此,这个案子为什么还在这里?

二、一个时间问题

有人会替他回答:律师也许是后来才接手的,一审二审未必是他代理的。这个辩护成立,我不假设他从头就在。

但有一个东西绕不过去。

探视权不需要以亲子否认之诉为前提。

隔代探望是独立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确认的就是这条路——独子死亡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不因父亲死亡而消灭。它不需要先证明“这个孩子不是我儿子的”,恰恰相反,它成立的基础是“我们之间有过真实的、应当被保护的情感联系”。

所以:如果“先申请探视权”是现在最现实的路径,那么一年多以前它就是最现实的路径。 它不需要以两场败诉为前置条件,不需要以一场再审申请为前置条件,更不需要以把一个八岁孩子的身份送上热搜为前置条件。

而且——这一句是关键——

探视权之诉不伤害那个孩子;亲子否认之诉伤害。

最终想要的东西是“见到孩子”。这件事,有一条不必伤人的路可以走。可实际走的是另一条:请求法院宣告这个孩子不是他父亲的儿子,剥夺他的继承权,还要公开道歉、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

不是没有别的路。是别的路一年多前就在那里。

三、规范写得很清楚

我不是在讲职业伦理的大道理。这个行业有白纸黑字的条文。

《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项使命,不是一项。而且第一项的宾语是“合法权益”——不是当事人想要的一切。

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同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做虚假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其中第(二)项——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

第四十一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

这些条文不需要解释。把它们和这个案子的实际过程放在一起看,就够了。

我不下“恶意”这个结论——那是主观状态,由行业和主管部门认定。我只把条文摆在这里。

四、它还做了一件事

这个案子现在是什么状态?

9月11日,媒体报道听证会消息;9月14日、15日,两位老人和女儿分别接受大河报、极目新闻采访;家属此前发布的视频一度被投诉下架,部分已恢复;平台上挂着多个话题:爷爷称因赔偿款分配闹僵、奶奶崩溃称见不到孙子、案件将开再审听证会、妈妈手撕鉴定报告。

而9月16日,是广西高院的再审听证会。

听证会是审查程序——审查原审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它审查的是卷宗,不是民意。

可现在它不只是在审查卷宗了。

这里要说一句公道话:我没有证据说这些传播是谁推动的,也不作这个指控。媒体有自己的选题逻辑,家属有表达的意愿,公众有关注的热情。

但有一件事与推动者是谁无关:在听证会前一周,把一个涉及未成年人身份、且核心事实从未被司法认定的案件,推到这样的曝光强度上,是这个案子里所有专业人士都应当回避的。

那位律师自己在采访里说: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于祖父母的知情权与财产主张。

这句话我完全同意。那么请把它也用在媒体上——在媒体上反复传播一个八岁孩子“非亲生”的、未经司法认定的结论,与这个原则是什么关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据报道,家属发布的视频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真实姓名,但以已故丈夫的名字作昵称、反复提及,网友可以明确识别所指对象;对方已就此提出名誉权方面的投诉。这说明传播已经产生了对特定人的实际影响。

“不点名”在点名效果面前是没有意义的。 一个人有没有被认出来,不看写了没写名字,看能不能被认出来。

五、为什么懂还做

这个问题最容易滑向动机揣测。我不揣测,我只说结构。

成本收益是不对称的。

败诉的成本全部由当事人承担:诉讼费、两年的时间、被反复撕开的伤口,还有舆论反噬。而律师那一份收益是即时的、确定的——代理费照收,曝光照拿,案源照来。

用别人的不可逆风险,换自己的可逆收益。

这句话是不是有点耳熟。我上一篇批评老人的时候用过。这不是巧合——同一个结构可以套在两个人身上,只是位置不同。

还有一层,是舆论的特殊性:它是最便宜的杠杆。

打官司要写文书、要举证、要出庭,要一遍遍解释为什么那份鉴定采信不了;上媒体只要说几句话。而一旦舆论起来了,压力就不再由代理人承担,它被转嫁给了法院。

这才是第三十八条存在的理由。 它不是要求律师沉默,它要求的是:不要把法庭之外形成的压力,当成案件的一部分。

再审审查制度的初衷,是给可能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一个复查的入口。它是法律审。它一旦变成公共事件,“审查”就要承受它本不该承受的东西。

六、这不是小节的账

三笔账。

第一笔是当事人的。 一对失独老人,在两年里把丧子之痛重新摆放了一遍又一遍,接受一轮又一轮采访,把家里最私密的事讲给全国听。他们最后拿到的建议是“先申请探视权”——一个不需要这些就能提出的东西。

第二笔是那个孩子的。 他是这场诉讼讨论的对象,却不是任何一方。一个八岁的孩子,有一天会在搜索框里敲自己的名字,看到全国人民讨论他是不是他爸爸的儿子。这份档案不是他建的,是这场诉讼替他建的。

第三笔是这个行业的。 每一起这样的案子,都在消耗公众对“律师”这两个字的信任。公众看到的不是“他在尽力维护当事人”,而是“什么案子都敢接、什么话都敢说、什么热度都敢蹭”。

而信任是这个行业唯一真正的资产。它不是某一个律师的,是所有人的。

七、该怎么算

几条我认为没有争议的标准,不需要新立法,现行规范里都有:

其一,告知与风险提示应当留痕。 律师法、律协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都要求客观告知风险。既然是义务,就应当有可查的记录——不是为将来推卸责任,是让当事人在签字之前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其二,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诉请,应当剔除或拒绝。 这不是降低服务标准,这恰恰是专业。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会把“这条路走不通”讲在前面,而不是让当事人用两年去验证。

其三,在办案件不炒作。 第三十八条写得很清楚。对涉及未成年人身份的案件,标准应当更高,不是更低——因为这类案件一旦扩散,伤害不可逆。

其四(这一条是呼吁,不是现行规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类案件,代理人在媒体的公开发声,应当受到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严格的约束。孩子不能出庭陈述,也不能阻止别人替他陈述。

八

回到开头。

一个失独老人不懂法,他提出“让孙子丧失继承权”,情有可原——他不知道这条路走不通,他只知道他痛。

但律师知道。

律师这个职业的价值,从来不只是帮当事人把想要的东西要到。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那一部分是——告诉当事人,什么东西不该要。

如果当事人说什么就打什么,那律师只是一个会写起诉状的传声筒。而传声筒不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不需要宣誓。

这个行业有一句老话:当事人要的是结果,律师给的是判断。

判断被结果取代的那一天,律师就只剩下一张嘴。

而这个案子里,那个八岁的孩子,从头到尾没有机会说一句话。


(本文所引律师公开表述,来源于澎湃新闻2026年9月11日对该案的报道;案件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及后续文书为准。9月16日为广西高院再审听证会,听证系审查程序,不等于启动再审。文中批评的是执业行为与行业规范之间的落差,不针对特定个人作事实认定,也不推定任何人的主观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