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的价格从哪里来
“号码、账号与遗产”系列之二
主要观点
1. 车牌是交管部门对已登记机动车核发的标识,表明这辆车经过登记、准许上路,并通过登记指向对这辆车负责的人。它不是资源,也不是持有人的财产。
2. 车牌在市场上有价格,这个价格来自稀缺,而稀缺是管理制度造成的,不是车牌本身有价值。北京和上海都限制小客车数量,北京摇号不收费,上海拍卖要付数万元,同样稀缺的车牌,价格一个是零、一个是数万元,说明价格取决于分配方式。
3. 北京对一人名下多个车牌的处理是,只保留一个可以更新车辆,其他车牌随车辆报废收回,不给补偿。如果车牌是财产,这样收回就是征收,依照民法典第117条必须补偿。没有人主张补偿,是因为车牌从来不是财产。
4. 车主去世,继承人继承的是车。号牌能否保留,由管理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按规则审查决定,这是管理机关的重新核准,不是继承。
5. 北京金融法院在一起借名买车案中认定,车归实际出资人,同时出借指标的行为违法。法院在车辆问题上已经把财产和资格分开处理。手机号码、平台账号,本来也应当这样处理。
一、车牌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9条规定,交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也就是说,号牌是登记的结果。它有两个作用:一是表明这辆车经过登记、准许上路;二是通过登记,指向对这辆车负责的人。违章、事故、保险,都要通过号牌找到登记人。
在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城市,号牌背后还有一个指标(上海叫额度)。没有指标,就不能办理登记,也就拿不到号牌。指标是管理机关给予的许可。上海的规定自己也是这样定义的:客车额度是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
所以,车牌是一项准许上路的资格的标识,不是一件东西。
二、车牌不是资源,也不是财产
说它不是资源,理由有两点。第一,它不独立存在。指标的数量由政府设定,政府不限量,它就不稀缺;政府取消调控,它就没有意义。土地、矿藏、频段不同,不论政府是否分配,它们都存在。第二,取得车牌的人没有得到任何排他使用的东西。他和其他所有车主一起使用道路,没有哪一段道路归他所有。
说它不是财产,理由有三点:
- •管理机关可以按规则限制、收回车牌,不给补偿;
- •车牌不能脱离车辆和登记人单独买卖;
- •车牌随车转移,要经管理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准。
这三点,下面逐一说明。
三、北京的收回制度:如果车牌是财产,就必须补偿
北京实行一人只保留一个车牌的规则。一个人名下有两个以上车牌的,可以把多出的车辆过户给近亲属;没有过户的,只有一个车牌可以更新车辆,其他车牌只能在现有车辆上继续使用,车辆报废后,车牌收回。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政府拿走一个人的财产,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补偿。
北京收回多余的车牌,不给补偿,也没有人主张这是征收、要求补偿。原因就在于,车牌不是持有人的财产,而是管理机关给予的许可,许可可以由管理机关依规则收回。
同时要注意,这项规则对车和车牌的处理完全不同:已有的车可以继续使用到报废,没有人收车,这是对财产的尊重;车牌到期收回,这是许可的性质。同一辆车上,财产和资格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对待。
四、车牌的价格来自稀缺
车牌在市场上有价格。私下出租指标有价格,上海的额度拍卖有成交价,吉利的号码也有人愿意多付钱。这些价格不能说明车牌本身有价值。
指标的价格来自数量调控。北京和上海都限制小客车数量,稀缺程度相近。北京用摇号分配,个人不付费;上海用拍卖分配,个人要付数万元。同样稀缺的车牌,价格一个是零、一个是数万元,说明这个价格是分配方式决定的,即管理机关选择了收钱,而不是车牌有价值。
私下出租指标的价格,是规避调控的价格。北京的规定是,出借、借用小客车指标的,一经查实,指标作废,三年内不受理申请。这个市场本身是法律禁止的,它的价格只能说明有人愿意为违规付钱。
吉利号码的价格来自人们的偏好。号码本身和普通号码没有区别,同样是一串数字。
也就是说,车牌的价格是稀缺的价格,稀缺是制度造成的,价格不属于车牌本身。
五、车主去世,继承人继承的是车
车是遗产。车主去世,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继承这辆车,几个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由谁取得,也可以把车卖掉分钱。
号牌不同。继承人取得车以后,要向交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号牌能否保留,由管理机关按规则审查决定。北京允许车辆在近亲属之间过户;上海的规定第22条允许车辆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时变更额度持有人,但转入方必须符合参加拍卖的资格条件。上海的规定中没有关于额度持有人死亡、继承的条文。
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号牌的转移不是继承:
1. 号牌不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几个继承人不能按份额共有一个号牌,也不能把号牌作价分配;
2. 号牌不能脱离车单独处理,继承人不能只要号牌、不要车;
3. 要不要转、转给谁,由管理机关审查,转入方还要符合资格条件;
4. 车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车清偿车主的债务,但不能把号牌作为遗产执行。
所以,继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保留号牌,是管理机关对号牌的重新核准。继承的是车,车牌是随车转移登记、由管理机关重新核准的。
六、法院在借名买车案中已经把车和指标分开
据新京报2026年6月9日报道,岳某与周某签订借名购车协议,由岳某出资买车、登记在周某名下,车由岳某使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岳某。后来周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这辆车。岳某提出执行异议,一审驳回,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改判停止执行。
北京金融法院的理由是:机动车所有权以出资和交付为判断依据,不以登记为准;现行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同时法官指出,借名买车规避了小客车指标调控,出借、借用指标的,指标作废,三年内不受理申请;法院还应当依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3款,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也就是说,法院把车和指标分成了两件事:车是财产,归实际出资的岳某;指标和登记是准许上路的资格,私下出借是违法的。
需要说明一点: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机动车登记对车的物权有对抗效力,并非与所有权完全无关。但这种效力针对的是车,不是车牌或指标。
七、这和手机号码、平台账号是同一个道理
本号“号码、账号与遗产”系列讲过:手机号码是运营商分配的、标识机主本人的工具,机主去世,号码不能继承,家属继续使用是运营商的重新分配;能继承的是预存话费等债权。平台账号也是如此,账号不能继承,能继承的是账户余额。
车牌是同一类东西:
| | 不是财产的(标识、资格) | 是财产的 |
|---|---|---|
| 车辆 | 车牌、指标、额度 | 车 |
| 电话 | 手机号码 | 预存话费、押金 |
| 平台 | 账号 | 账户余额、未消耗的充值 |
不同的是,车牌由行政机关直接核发,手机号码由运营商通过合同分配。但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运营商经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码号后再分配给用户,两者都是国家管理的资源经分配到达个人。分配方都可以收回:北京收回多余车牌,运营商对长期欠费停机的号码销号回收,持有人都得不到补偿。
在车辆问题上,法院和交管部门一直是按“车归继承人或实际出资人,车牌按管理规则处理”来做的,没有人说车牌被继承了。手机号码和账号,本来也应当这样处理。
八、你需要注意的几件事
1. 车主去世后,继承人应当先确定由谁取得车辆,再凭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到交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号牌能否保留,以当地的登记规则为准,办理前应当先向交管部门问清条件。
2. 不要借名买车,也不要把自己的指标借给别人。出借、借用指标的,指标作废,三年内不能再申请;车登记在别人名下,一旦登记人被法院执行,你必须拿出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保险单据、实际使用记录等完整证据,才可能保住这辆车,否则车可能被执行掉。
3. 不要把车牌当作可以私下买卖、出租的东西。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出了纠纷,你付出的钱很可能拿不回来。
本文借名买车案案情据新京报(2026年6月9日)报道整理;北京一人一牌、近亲属过户的规则及上海额度规定(2024年修订)的具体条件,请以现行文本核对。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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