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1. 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定例外情形,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续订后,用人单位没有不续订的选择。
2. 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用人单位通知期满不再续订、劳动者也没有异议的,劳动合同可以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必须续订,但可以就续订的条件提出意见,包括调整工资。提出调整必须有依据,例如原岗位撤销、劳动者工作能力确实达不到要求。没有依据,只是把降薪作为续订的前提,劳动者不接受就终止,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构成违法终止。判断有没有依据,标准是劳动本身是否发生变化,而不是管理者的意愿。
4. 法院要审查的,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有没有依据,而不是只要提了条件就认定违法,也不是只要协商过就认定合法。
5. 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没有规定双方就条件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处理,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终止的出口。这是法律的缺陷,也是用人单位的陷阱:协商不成就以期满为由终止,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
6. 劳动者要做的事: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降薪时写明“不同意降薪,要求按原条件订立”,不能写“不同意续签”;要求用人单位说明降薪的依据;不在写有“协商一致解除”“自愿离职”的文件上签字。
事情经过
2021年,魏女士进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合同内容不变。第二份合同到期前,魏女士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同意,但条件是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魏女士不同意降薪,要求按原待遇订立,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她出具《通知书》,终止了劳动合同。
公司的主张是:合同期满终止,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即N)。魏女士的主张是:公司违法终止,应支付赔偿金(即2N)。
上海二中院二审支持了魏女士。法院认定,公司虽然表示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原工资的80%作为续签条件,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之后又以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有悖诚信,构成违法终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9.6万元。
这个判决在上海有特别的意义。上海过去依据上海高院2009年的意见,允许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选择不续订。近年上海已有判决改变这一口径,本案即其中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这件事对不对
先不看法条,只看道理。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续订,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好处。
用人单位必须续订,不等于续订时什么都不能变。原岗位撤销了,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确实达不到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是有道理的。
但是,调整要有理由。如果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续签可以,工资打八折”,那就不是在商量续订的内容,而是在给续订设一道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省钱;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就说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只付经济补偿就把人送走。这样一来,法律规定的续订义务就落空了。
判断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有没有依据,要看劳动本身。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劳动者做的工作没有变,工资就不应当变。岗位撤销、工作内容改变、劳动者确实不能完成原来的工作,这些是劳动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据此提出调整,有依据。劳动者的岗位、工作、表现都没有变化,用人单位只是想少付工资,或者不想再用这个人,就不是依据。续订合同不能按管理者的好恶处理,只能按劳动的实际情况处理。
本案中,公司要求降薪两成,但魏女士的岗位、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不适合这个岗位或者工作能力不足。所以,公司提出的降薪条件没有依据,它的做法是错的。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有没有“不续”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三项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有两层意思:
第一,前提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用人单位通知期满不续、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劳动合同依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依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劳动者提出续订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否则用人单位只要等到期满,第十四条就没有任何作用。
二、续订时能不能提条件
第十四条只规定“应当订立”,没有规定按什么条件订立。续订就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就工资、岗位等提出意见,这本身不违法。
但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必须有依据。理由是: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表明态度:用人单位降低原合同条件,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续订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不在劳动者。
第二,在普通续订中,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尚且要支付经济补偿;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有订立义务,就更不能用没有依据的降薪条件,把劳动者的拒绝说成“不同意续订”。
三、什么算有依据
有依据的情形,例如:
- •原岗位因机构调整确实撤销,需要调整岗位,工资随新岗位调整。
- •劳动者工作能力确实达不到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有考核记录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属于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依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劳动者本来就不符合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不订立。反过来说,用人单位拿不出这样的证据,又以“能力不足”为由要求降薪,就要拿出其他有说服力的依据。
没有依据的情形,就是本案:魏女士的岗位、工作没有任何变化,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不适合岗位或者能力不足,只是把降薪作为续签的前提。
四、法院审查什么
本案法院的判断方法是审查条件本身:公司提出的80%工资条件有没有正当理由,是不是在规避强制缔约义务。法院没有说用人单位一律只能按原条件续订,也没有说只要协商过就可以终止。
所以,用人单位提出调整条件并协商,不当然违法;劳动者拒绝降薪,也不当然等于不同意续订。关键在于条件有没有依据。依照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态度,降低原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对降低的理由承担说明和举证的责任。
能得到什么
一、两种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选择回去工作,也可以选择拿赔偿金。想保住工作的,应当在仲裁请求中写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赔偿金怎么算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魏女士工作满四年,经济补偿是四个月工资,赔偿金是八个月工资。
三、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主张赔偿金的,不要再同时主张经济补偿。未支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另外的请求,可以一并提出。
劳动者应当怎么做
一、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把全部劳动合同找出来,看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了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满两次的,适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适用第一项,十年的计算包括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一年以上、约定期满自动续延、被换到关联公司签合同但仍在原岗位工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也可能被认定为已经连续订立两次。
二、在合同到期前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为前提。你不提出,用人单位通知期满不续,你又没有异议,合同就可以终止。所以你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书面提出。写一份《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写明“本人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EMS寄送,详情单上写明文件名称,同时发送到公司邮箱。
三、用人单位提出降薪的,要求它说明依据。 你可以书面回复:“公司提出的降薪条件本人不同意。请公司书面说明降薪的依据。本人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写成“本人不同意续签”。写了“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就可以主张是你自己拒绝续订,你只能拿到经济补偿,甚至可能拿不到。
四、不要随便在终止文件上签字。 文件中有“协商一致解除”“本人自愿离职”“放弃一切请求”等内容的,不要签。确实需要签收的,写明“已收到,本人不认可终止理由”。
直接终止,双方都有风险
本案公司在协商不成后,直接出具《通知书》终止了劳动合同。公司显然认为,期满终止最多付N,风险可控。它没有考虑到终止被认定违法的后果。
对用人单位来说,终止被认定违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必须恢复劳动关系,并且仍然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本案公司原本想省下两成工资,结果是赔偿19.6万元,相当于八个月工资。
对劳动者来说,被终止同样有风险。本案魏女士先经过劳动仲裁,她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才得到支持。从被终止到拿到二审判决,时间很长,这期间她失去了工作和收入,结果也不确定。如果她当初回复时写的是“不同意续签”,或者在终止文件上签了“协商一致”,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所以,直接终止这一步,双方都应当慎重。用人单位在作出终止决定前,应当先确认自己有没有终止的权利、调整条件有没有依据;劳动者在回复和签字前,应当确认自己的每一句话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的缺口:协商不一致,没有出口
第十四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按什么条件订立,也没有规定双方就条件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结果是:
- •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权。合同到期,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不成可以解除”,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于续订时协商不一致。
- •劳动者只能辞职。劳动者可以依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辞职拿不到经济补偿。
- •双方都没有一个“协商不一致,依法结束,按N结算”的出口。现在只能由法院依诚信原则个案审查,本案就是这样处理的。
没有出口,对用人单位意味着: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不论有没有理由,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即使用人单位提出的调整有依据,法院是否认可,也要等到判决才知道。所以,像本案这样协商不成就终止,用人单位的风险极大。
这既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容易掉进去的陷阱。只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合同到期,协商不成,终止,付经济补偿,似乎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据。本案公司就是这样做的。但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订立义务,劳动者一旦提出续订,第四十四条的“期满终止”就不能再用。用人单位如果只看到前两条,没有看到第十四条,就会把一个本来只需要付N的问题,变成付2N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小心。
我认为,法律应当参照第四十条第三项作出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提出调整条件,有依据,即劳动本身发生了变化,例如岗位撤销、工作内容改变、劳动者确实不能完成原来的工作,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 •没有依据,协商不一致后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用人单位有一个合法的出口,但出口的条件是劳动本身的变化,不是管理者的意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确有依据时,也能拿到经济补偿,而不是只能自己辞职离开。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什么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你必须订立。
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风险很大。比较稳妥的做法是:
- •你认为需要调整工资或岗位的,必须有依据,并且要能够证明:岗位撤销的,保留机构调整的决定;以能力为由的,保留考核记录和培训、调岗的记录。调整理由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
- •协商不一致的,先按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确实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再依第四十条第三项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依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依第四十条第二项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依法解除。
没有依据,只是把降薪作为续订的前提,劳动者不接受就终止,按本案的处理,就是违法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必须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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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依据中国法院网、法治日报、新民晚报等公开报道整理,当事人为化名,裁判文书未公开,法院的具体论证以报道转述为准;上海高院2009年意见及相关裁判口径变化为作者基于公开资料的归纳。所引条文为现行有效版本。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