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继承”的认定是错误的
“号码、账号与遗产”系列之一(共四篇)
主要观点
1. 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已故母亲的手机号码使用权由儿子继承,法院对外解释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个认定是错误的。
2. 手机号码是运营商依据服务合同分配给特定用户的号码。它是交流的工具,也是标识这个人、实现其社会关系的工具。它依附于运营商存在,不具有独立性,又与机主本人的身份绑定,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情形。
3. 法律上能作为遗产的使用权,只有登记公示、可以独立转让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附于特定相对人的使用权不是遗产;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那是法律另行赋予的资格,也不是把承租权作为遗产处理。
4. 家属继续使用这个号码,是运营商同意后与家属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实名登记,是号码的重新分配,不是继承。
5. 真正属于遗产的,是预存话费、押金、预付费用等死者对运营商的债权。号码上绑定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同样不能继承,能继承的是账户里的余额。
6. 调解书也不能把不是继承的事写成继承。本案的结果可以接受,但名义是错的,而名义决定了适用哪一套规则。
一、法院确认:母亲的手机号码使用权由儿子继承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温先生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2025年去世,她的手机号码绑定了微信、支付宝和家庭宽带。温先生要的不是号码本身的交易价值,他想继续使用,是为了生活便利,以及继续用绑在这个号码上的家庭宽带。他到营业厅办理,运营商要求提供继承权证明。
温先生与两位姐姐未能就号码归属达成一致,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考虑到温先生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两位姐姐自愿放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手机号码使用权由温先生继承。
法院对外解释的理由是:民法典对遗产采取合法财产的概括式规定,不是有限列举;法律没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权不能继承,它也不属于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根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归入虚拟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这个推理跳过了最关键的一步:手机号码到底是什么,法院没有回答。
二、手机号码是一个依附于运营商、标识机主本人的工具
手机号码本身是一串数字,属于国家的码号资源。运营商依据服务合同把它分配给某个用户使用。用户交费,运营商提供通话、短信、上网服务。
这串数字有两个作用。第一,它是交流的工具,人和人通过它通话、发信息。第二,它是一个标识,它指向一个具体的人。别人通过这个号码找到这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政务平台通过这个号码确认“这就是他本人”。实名制的规定,又把号码和本人的身份登记在一起。
也就是说,号码的价值不在那串数字,而在于它是实现机主社会关系的工具。亲友打这个号码,找的是机主;平台给这个号码发验证码,确认的是机主。
同时,号码的存在完全依赖运营商:运营商可以停机、销号,可以在销号后把号码回收,再分配给别人。用户能用这个号码,是因为运营商在持续履行合同。
号码标识的是机主本人,机主去世,这个标识的作用就终止了。 任何人接过这个号码,都不可能成为机主社会关系的承接者。
三、能成为遗产的,必须专属于死者,并且能独立存在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即,一样东西要成为遗产,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它是专属于死者的财产;它的性质允许由别人承接。
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物”,我认为还要加一个检验:它必须能够独立存在,即它的存在和支配不依赖某个特定相对人的同意或配合。
用这个标准检验:
- •手机号码,依附于运营商,运营商可以销号回收,不具有独立性;它又标识机主本人,具有人身专属性。两个条件都不满足,不是遗产。
- •微信、支付宝账户,游戏账号、装备,大多数数字藏品,都存在于平台的系统中,平台可以冻结、注销,用户能做什么由服务协议决定,同样不具有独立性。
- •比特币这类加密货币不同。如果由本人用私钥自行持有,它不在某个平台的账户里,没有一个相对人能注销它,持有私钥的人就能支配和转让。这一类可以讨论是否成为遗产,但它和手机号码不是一回事。
再看法律对各种“使用权”的处理,可以看得更清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经过登记公示,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民法典第353条),它可以随房屋一并作为遗产继承。它能成为遗产,是因为它本身是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权利,不依赖某个特定相对人的同意。
- •居住权同样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因是它是为特定的人设立的。
-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的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即,作为遗产的是收益;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法律另行规定的资格,法律没有说承包经营权本身是遗产。
- •房屋承租权,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合同权利,不是遗产(见第四节)。
也就是说,法律上能够作为遗产的使用权,只有登记公示、可以独立转让的用益物权;依附于特定相对人的使用权,或者为特定的人设立的使用权,都不是遗产。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是用户依据服务合同对运营商享有的权利,依附于运营商,又标识机主本人,两点都落在不能继承的一边。
法院援引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出自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只是说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保护,没有说虚拟财产是什么,更没有说它都可以继承。用“属于虚拟财产”推出“可以继承”,中间少了“它是否专属于死者、能否独立存在”的检验。
手机号码是这个问题最清楚的例子。账号与号码是同一类东西,本系列第二篇讲账号在法律上是什么,第三篇讲游戏账号继承案,第四篇讲“独立性”这个检验从何而来。
四、温先生继续使用号码,是重新分配,不是继承
温先生想继续用母亲的号码,这个需要是真实的,也是合理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法律关系来实现它。
母亲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随着母亲去世,以标识母亲身份为内容的部分已经无法履行。温先生要继续使用这个号码,需要运营商同意,与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以温先生本人的身份重新实名登记。从此,这个号码标识的是温先生,不再是母亲。
温先生继续使用这个号码,不是继承,是运营商对号码的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使按合同承接的思路来看,决定性的也是运营商的同意,而不是继承人身份。
房屋租赁可以作为对照。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法律赋予共同居住的人继续承租的资格,不是遗产的处理方式:承租权不是遗产,不在继承人之间分割;有权继续承租的是共同居住的人,不一定是继承人,继承人没有和死者同住的,也不能依据继承主张承租。即使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法律给的也只是延续租赁的资格,而不是把承租权当作遗产交给他。
手机号码连这样的法律规定都没有。温先生与母亲同住、号码绑定的是家庭宽带,他想继续使用有合理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只能作为向运营商申请时的考虑因素,不能成为继承的依据。
所以本案的调解书完全可以这样写:其他继承人同意由温先生向运营商申请办理该号码的过户使用;母亲名下的预存话费等由温先生取得。温先生同样可以拿着调解书去营业厅办理,结果一样,法律关系也是正确的。
五、真正能继承的,只有死者对运营商和平台的债权
号码不是遗产,不等于号码相关的财产都不能要。电信服务合同中属于遗产的,是以下这些财产性内容:
- •预存话费余额,即机主预先支付、尚未消费的款项;
- •押金、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应当退还;
- •宽带等业务预交的、尚未使用的费用。
这些都是死者对运营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继承,由继承人向运营商主张退还,或者在家属继续使用号码时转入新的合同。
如果机主去世时有欠费,这是死者的债务,依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以下两项不是遗产:
- •套餐和宽带优惠。这是运营商给予特定用户的交易条件,号码重新分配后是否保留,取决于运营商是否同意,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为由要求保留。温先生起诉主要想要的就是这一项。
- •积分。服务协议一般规定不能转让。
号码上绑定的账户,道理相同。支付宝、微信账户依附于平台、标识本人,不能继承;账户里的余额是死者对支付机构的债权,属于遗产。继承人应当凭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按平台的流程申请提取,再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人不能拿着号码接收验证码,以死者的身份登录账户转账。 这样做既是冒用死者身份,也可能侵害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六、最有力的反驳和我的回应
反驳一:号码有财产价值,概括式规定没有排除,就应当算遗产。
号码相关的财产价值,要么是预存话费这类债权,已经作为遗产处理;要么是套餐优惠,那是运营商给的交易条件,不是机主拥有的东西。至于靓号的市场价格,号码属于国家码号资源,用户之间买卖号码不受法律认可,不能作为财产价值的依据。概括式规定决定的是“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前提是它首先得是死者的财产;第1122条同时写了“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法院恰恰没有检验这一项。
反驳二:结果没有问题,叫不叫继承无所谓。
名义决定适用哪一套规则。如果号码是遗产,后果是:
- •号码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一个人要用,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协商不成就要分割;
- •死者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这项遗产清偿债务;
- •运营商可以要求所有家属先证明继承权,才能办理。
本案的诉讼正是这样产生的。运营商要求继承权证明,姐弟之间没有商量一致,一件到营业厅就能办的事,最后要到法院。如果把它定性为运营商对号码的重新分配,运营商审查的是申请人是否适合使用这个号码,比如是否与机主共同生活、是否有其他家属同时申请,需要解决的是家属之间的协商,而不是遗产分割。
反驳三:运营商实务中本来就按继承办理过户。
运营商的做法是为了自身风险控制,用继承权证明来确认申请人有资格。这说明运营商需要一个凭证,不说明号码是遗产。运营商完全可以改为要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七、调解也不能把不是继承的事写成继承
有人会说,这是调解,当事人自己同意,法院只是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所以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负有审查责任,不是当事人同意什么就写什么。当事人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法院首先应当审查诉讼标的是不是遗产。标的不是遗产,“继承”这个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因为各方都同意就照写。
调解书只约束本案当事人,但法院通过媒体对外宣布“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公众和运营商会把它当作规则来理解。案子只有一个,这句话的读者是所有人。
八、什么情况下我的判断不成立
如果将来法律或者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用户对号码享有不依赖运营商同意、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号码可以在用户之间合法买卖,那么号码就具有了独立的财产地位,可以讨论它是否成为遗产。在现行规定下,号码的分配、停用、回收都由运营商依合同和码号管理规定决定,这个前提不存在。
结论
手机号码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机主去世,号码作为他本人的标识随之终止。家属想继续使用,向运营商申请,由运营商重新分配;死者预存的话费、押金等债权,以及绑定账户里的余额,才是遗产,按继承程序取出来分配。
法院让温先生继续使用母亲的号码,结果可以接受;把这件事认定为继承,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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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情据央视新闻(2026年10月11日)、冰城新闻(2026年8月30日)等媒体报道整理,未见调解书原文。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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