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劳动部门的二把刀、工会的蠢、法院的糊涂——一年仲裁时效是怎么来的(之二)

主要观点

上一篇说,劳动仲裁的期限本来是程序上的申请期限。那么错过了会怎样?

按道理很简单。期限是为了快,你没在期限内来,就是放弃了快速处理这条路。权利本身还在,应当回到民法的诉讼时效,当年是两年。行政复议就是这个道理:过了复议期限,丧失的是复议,不是权利。

可实际不是这样走的。

我做过仲裁员,知道当年仲裁队伍是什么状况。仲裁委设在劳动局,办案的人熟悉劳动业务,法律是学过一点的,但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他们知道有个东西叫诉讼时效,过了时效就不保护。于是看到60日,就直接这么理解:过了60日,权利没了,不予受理。

可诉讼时效还有另一半:中断、中止。你找单位交涉过,时效就重新算。这一半,仲裁委不认。理由也现成:法律没写,证据也不好取。那参照民法行不行?法律也没写可以参照,所以也不参照。

于是这个60日,论后果,按时效来,过了权利就没了;论计算,按死期限来,一天也不宽。时效的坏处全要了,时效的保护一点没给。

没有人问一句:这个60日是程序期限还是实体时效?两者的后果一样吗?

法院本可以纠正。仲裁不受理,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完全可以说:仲裁期限只管仲裁,到了法院按民事时效审。但那些年,劳动争议是劳动部门的自留地,法院很少过问,劳动部门怎么说,法院大体就怎么认。

2001年,最高法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仲裁委以超过60日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确已超过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这六个字,把仲裁实践中的糊涂认识变成了终局的规则。权利不是被仲裁委消灭的,仲裁委没这个权力;是被法院这一纸驳回消灭的。

回头看整个过程:《劳动法》主要由劳动部门起草,“争议发生之日”由劳动部解释,案子由设在劳动局的仲裁委来裁。一个系统自己立规矩、自己解释、自己执行。法院本是唯一的外部检验,却选择了跟着走。

到2008年,立法干脆给它起了个正式名字:仲裁时效。一个从未被论证过的东西,就这样成了法律。

有法官撰文说,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时效”这个用语实至名归,原来扭曲的镜像被调平了。我不这么看。

名和实对不上,有两种改法。一种是让实回到名:承认它只是申请仲裁的期限,不能消灭实体权利。另一种是让名去迁就实:把用错了的东西,正式命名为时效。2008年选的是后一种。镜子没有调平,只是把歪的影像认定成了正的。

真要叫时效,至少得交代几件事:凭什么是一年;它和民法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关系;它管哪些请求。立法一件也没交代。

还有一个现成的反证。真正的时效,要由对方提出抗辩,裁判机构不得主动审查。可直到2023年的天水案,仲裁委和两级法院还在主动以超过时效为由把劳动者挡回去。法律改名十五年了,用的人还是把它当申请期限在用。名字改了,用法没改,这叫什么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