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劳动部门的二把刀、工会的蠢、法院的糊涂——一年仲裁时效是怎么来的(之三)

主要观点

现在法律把劳动争议的一年叫作“仲裁时效”。那就认真问一句:它到底是期限,还是时效?

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期限,那它只能管仲裁这道程序。错过了,丧失的是仲裁,实体权利应当回到民事时效。它没有资格消灭权利。

如果是时效,那它就得服从时效的道理。而按时效的道理,它没有任何理由是一年。

2017年《民法总则》把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改成三年,理由是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两年不够保护权利人。同时,原来《民法通则》里的几种一年短期时效也不再保留。民法自己都认为一年太短,取消了。

普通债权人有三年。劳动者处在从属地位,取证更难,顾虑更多,反而只有一年。一部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法律,给劳动者的时间比民法给普通人的还少。这叫倾斜保护吗?这是倒挂。

现行制度的做法是两头都占:消灭权利的时候,它是时效;讲长短、讲适用范围的时候,它又不按时效的道理来。

有人说,劳动争议要快速解决。这话没错,但“快”是对裁判机构的要求,应当靠审限来实现。把它变成对劳动者的要求,缩短的就是劳动者权利的寿命。

还有一层。时效惩罚的是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可在职的劳动者不是睡着了,是不敢。今天申请仲裁,明天饭碗就可能没了。

2008年以前,制度完全不认这一点。单位每个月少发工资,劳动者每个月都得在60日内去仲裁,否则逐月过期。2008年的法律总算承认了:在职期间追讨劳动报酬不受一年限制,离职后一年内提出即可。

但只承认了工资这一项。不敢主张的原因是从属关系,而从属关系对确认劳动关系、社保、二倍工资都一样存在。道理承认了,却只用在一处,这不是想清楚之后的设计,是哪里民怨大就在哪里打个补丁。

还要看到一个事实:申请劳动仲裁的,绝大多数是劳动者。时效规则表面上对双方一视同仁,缩短它的好处却几乎全归了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