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劳动部门的二把刀、工会的蠢、法院的糊涂——一年仲裁时效是怎么来的(之五)

主要观点

一个道理上说不通的制度,为什么能延续三十年,还一步步写进法律?

因为劳动者没有代言人。

早年的仲裁委员会由三家组成:劳动局、工会、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这叫三方原则,工会那个席位,就是劳动者的声音。立法的时候,工会也有权参与。

我在工会工作过。说句实话,当年工会里懂法律的人很少,能从法理上跟人较真的更少。三方机制里工会不出声,剩下的就是劳动局一家说了算。

这还不只是哪些人水平高低的问题。工会干部不是劳动者选出来的,经费靠单位拨缴,地位上依附于单位和政府。这样的位置,换一批人来坐,也很难为劳动者较真。

有人会说,工会没有实权,怪它没用。这话不对。法律给了工会参与立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代表职工维护权益的权利,仲裁委里有它的席位。论政治地位,各级工会主席都是副职级别:市总工会主席是副市级,比普通部门高半格;企业工会主席是副总级别;全国总工会的主席历来由国家领导人担任。它有位置,有名分,有说话的渠道。

问一句“凭什么劳动者只有一年”,不需要更多的权力,只需要懂。地位这么高却无所作为,原因不在没权,在不懂。

2008年时效从60日延长到一年,有人把这算作工会的成绩。我不这么看。当时民法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劳动者拿到一年。真替劳动者说话的人,起码要问一句:凭什么劳动者比普通债权人少一年?没有人问。接受了一年,就是接受了“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比别人短命”这个前提。

而且工会参与了,这个规定就多了一层正当性:劳方代表也是同意的。此后谁再批评,一句“当年工会参与了”就挡回去。不称职的代表比没有代表更糟,他占着位置,别人就没法替劳动者说话。这不是起作用,是背书。

我不认为这里面有谁存心要害劳动者。仲裁员真心以为过了期限就该驳回,工会真心以为争到一年是进步,当初定60日的人真心以为是为劳动者好。

但蠢比坏更具破坏性。坏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可以揭露,可以对抗。出于无知定下的规则,制定者真诚地相信它是对的,整个系统里没有一个环节看得出错在哪里,错误就一路延续下来,还被当成进步。

怎么改,我的想法有两条。

其一,在法律上把劳动争议的请求分清楚。要工资、要补偿、要赔偿,是要求单位给付,对应民法上的请求权,可以适用时效。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年限,是要求确认一个事实状态,不是请求权,应当明确不适用时效。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单方就能改变关系的权利,是形成权,应当另行规定行使期限。我的看法是十五天到三十天,不超过一个工资周期:单位知道了职工的过错,还照常用工、照常发工资,就应当视为不再追究。现行法把所有劳动争议一锅煮,统统一年,毛病就出在这里。

其二,把仲裁时效还原成它本来的样子:申请仲裁的期限。错过了,权利回归民法的三年诉讼时效,由法院按民事规则审理。退一步,至少应当与民法拉平为三年,并且一律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这些都不是什么高深的主张,只是把三十年前就该想清楚的问题,重新想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