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1. 高空抛物罪不以砸伤人为前提:入罪看“扔”这个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定哪个罪、判多重才看后果。

2. 同样是“扔”,结局可以从治安处罚一直到死刑。够不上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处罚;砸出重伤、死亡的,按抛物人的心态和危险指向,分别走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或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条路。

3. “一块骨头判六个月太重”这种感受可以理解,但抛物人省下的是几步路,转嫁给楼下的却是一种谁也控制不了的风险。

4. 被砸的人刑事、民事两条路都可以走;真查不出是谁扔的,楼里可能加害的住户要先补偿,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也要担责。


《检察日报》2026年9月22日披露、央视网等媒体转载的一起案件:深圳一男子把吃剩的猪排骨从17楼扔下,砸伤楼下路人,以高空抛物罪获刑六个月。判决已经生效。

一、一把排骨,一条刑期

今年5月8日中午,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一栋高层住宅里,江某和同乡吃完饭收拾碗筷。为了省事,他把吃剩的猪排骨从17楼阳台直接扔了下去。

楼下是人行道。骨头从约50米高处落下,正好砸中路过的李女士头部。她当场头晕发蒙,蹲坐在地,血流不止。同行的朋友立即报警,民警到场提取了骨头,120把人送进医院。诊断结果是头部右后方一处长约2厘米、深约1厘米的创口,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江某扔完排骨,收拾好碗筷就上班去了,并不知道楼下砸到了人。两天后,他被警方抓获。8月10日,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把排骨,换来六个月刑期。这笔账,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算不过来。

二、轻微伤也够罪:这个罪看的是“扔”

先不谈法条,只讲道理。

从17楼往下扔东西,扔的人省下的是下楼走几步路的工夫,楼下每一个路过的人却要替他承担一种风险。这种风险路人看不见,躲不开,也没有同意过。扔的人同样控制不了:东西落在哪里、砸到谁、砸得多重,出手之后都由不得他。拿别人的安全去换自己几步路的方便,这件事本身就是错的,砸没砸中只是运气。

法律正是按这个道理设计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不以造成实害为前提,罚的是“扔”这个行为本身。只要行为危及过往行人安全、达到情节严重,没砸到人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里,中午时段,人行道,约50米的高度,有分量的骨头,而且真的砸伤了人,认定情节严重并不勉强。

但要把话说全:入罪看行为,定哪个罪、判多重,看的却是后果。

往轻处看,不是每次往下扔东西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一道真实存在的门槛。够不上这道门槛的,并不等于没事。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把高空抛物单独列为治安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往重处看,同条第二款规定,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最高只有一年,一旦砸出重伤、死亡,它就会被更重的罪名吸收。走哪一个罪名,取决于两件事:扔的人对伤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危险又指向了谁。

第一种情形是过失。像江某这样没看楼下、不知道有人经过的,一旦砸成重伤或死亡,通常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最高三年,后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都重于一年。

第二种情形是冲着特定的人去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形最重,长春就有过一起。2023年6月22日晚,28岁的女律师娄某路过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的夜市,被周某从32楼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据报道,周某因为厌世想自杀又不敢跳,就想到用砖头砸人,没有具体目标。此前几天,他已经从同一栋楼扔下过桶装水和罐装饮料,砸伤过两个人。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法院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核准,已经执行。往人流密集的夜市反复抛掷砖头,明知足以致死、砸中谁都行,危险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程度与放火、爆炸相当,所以走的是公共安全这条路。

一个判六个月,一个判死刑,动作都是“扔”。差别在于扔的人心里怎么想,以及把危险扔向了谁。

三、一块骨头判六个月,重不重?这个反驳要正面回答

最强的反驳是这样的:骨头不是凶器,伤情只是轻微伤,江某自己都不知道砸了人,事后也没有逃避。为这样一件事判六个月,是不是太重?赔钱道歉不行吗?

这个感受有道理,量刑本来就该跟行为的危害程度相称。有两点需要先说明。第一,报道没有提到本案是否适用缓刑,也没有提到江某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谅解,这几项都会实际影响刑罚轻重,读者不宜只凭“六个月”三个字下判断。第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来就是本罪的全部幅度,六个月处在中间,谈不上顶格重判。

但反驳最站不住的,是“赔钱不就行了”这一层。赔钱能填补的是李女士已经受到的损害,填补不了“扔”这个动作给楼下所有人制造的危险。如果高空抛物只需要事后赔钱,那没砸到人的时候就一分钱都不用出,每一次侥幸都在鼓励下一次。立法把这个行为单独入刑,针对的正是这种侥幸。

还有一点:江某不知道自己砸了人,这恰好说明问题所在。扔的人根本不看楼下,也就根本没法控制后果。“不知道”只能说明他没有伤人的故意,不能说明这一扔没有危险。

四、头顶上的安全,三方各有各的责任

民事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开头就写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可以向江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在刑事程序进行中,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之后,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条还有一个更硬的设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之后,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查不出是谁扔的,楼里可能加害的住户要先掏钱。第二款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采取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三款要求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安全保障义务不只落在公寓物业身上。长春那起案子的民事部分,死者父母起诉了商场方、公寓物业和夜市经营方。据家属介绍,法院判三方合计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公寓物业20%,商场方15%,夜市经营方5%。理由是:抛物已经不是第一次,风险早有预兆,相关方却没有设置警示,也没有采取调整摊位、暂停经营之类的措施。凶手已经伏法,管理方的账还要另算。

落到具体的人身上:

住高层的,排骨、花盆、烟头、垃圾袋都别往下扔。就算这次没砸到人,也不等于没有违法;砸到了,就可能是刑事案件。

走在楼下被砸了的,第一时间报警、就医,保存病历,请警方调取监控,及时做伤情鉴定。赔偿项目按实际损失逐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都要有票据支撑。

做物业的,法条要求的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必须装监控,但监控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认定为“必要”的一项。真出了事查不到人,业主要分摊,物业也可能担责。

扔的人省了几步路,楼下的人要承担的,是一件谁也控制不了的事。

—— 宋东律师事务所

(深圳案情依据央视网、《检察日报》公开报道整理;长春案情依据公开媒体报道整理,民事责任比例为家属向媒体介绍的内容。当事人均已隐名。文中分析为作者观点,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