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那起聚能环案,很多人第一眼看到的是“150万”。我想请你把目光挪到另一个数字上——30%。
家属自担三成责任。妻子和16岁的儿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法院最后判:这场死亡,他们自己家里也要负三成。
看到这个比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人都没了,怎么还要担责”。这句气话没错,但气不能只停在“没了”上。真正该问的是一句更冷、也更要命的话:
这三成,到底是按什么算出来的?
一、先分清两种完全不同的“担责”
产品责任里,消费者自己担一部分责任,有时候是天经地义的。但它只发生在一种情况下——
产品本身是合格的,是你用坏的。
说明书写“限室外使用”,你在室内点;写“额定10安培”,你接了20安培;买来的东西你自己动手改装。这些情形里,危险是你自己新造出来的。产品出厂时安全,是你越过了明确的使用边界,往里添了一份原本不存在的风险。这时候让你担责,没有二话——这叫过失相抵,罚的是“你做了不该做的事”。
可这个案子,是另一种情况。
产品本身就有缺陷,人是正常使用的。
这个聚能环是三无产品,无商标、未经任何检验,鉴定意见白纸黑字:不装它,一氧化碳排放符合国标;装上,不符合。危险是出厂时就装在产品里的。吕先生一家没有超范围使用、没有擅自改装、没有无视任何警示——三无产品压根没有警示。他是在正规电商平台上,买了一件公开销售、宣传就是这么用的商品,然后照着它本来的用途用。
那么问题来了:在第二种情况里,他到底“错”在哪?
二、把那三成拆开,里面只剩一样东西
判决列了几条理由:自行安装非原厂配件、全家多次不适没当回事、媒体报道过危险、寒冬门窗紧闭仍坚持使用。
一条条拆——
“自行安装非原厂配件”:这个铁圈本就是作为独立商品公开卖的,宣传就是套在灶眼上用。他买来这么用,恰恰是产品的预期用途,是严格按厂家意图在使用。要说这里有错,等于说“你不该相信一件在正规平台公开销售的商品”。这不是消费者的义务,这是把平台和厂家的把关义务,反过来压到消费者头上。
“门窗紧闭坚持使用”:榆林的冬天,关窗是常识,不是过失。一个合格的燃气配件,本就不该在正常关窗的室内把人熏死。是缺陷产品,把“关窗”这件本身无害的日常,变成了致命的。
“多次不适没当回事”:一氧化碳被称为“沉默的杀手”,正因为它的症状——头晕、恶心、乏力——既跟感冒、没睡好分不清,又会直接削弱人的判断力。法院拿来归责的那个“没当回事”,本身就是中毒的结果。你没法要求一个认知正在被毒气侵蚀的人,用被侵蚀的认知去准确识别正在侵蚀他的东西。何况真正察觉异常的是妻子——她抱怨屋里有股“干锅味”。她不是没在意,是在意了,却没能力把一股怪味和一个4块5的铁圈联系起来。
“媒体报道过危险”:要求一个买4块5东西的普通人,信息储备达到“看过某篇聚能环致死报道”才算尽到注意义务——这个门槛高得离谱。而且这条理由是把双刃剑:如果这风险已经公开到“普通消费者都应该知道”,那有法定检验、抽查、下架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专业能力、法定职责哪一样不比一个普通人强,他们为什么没知道、没动手?同一个“报道过”,被单向地用来加重最弱势的受害人,却没有对称地去问最有能力防范的一方。
四条拆完,你会发现它们没有一条是“独立于缺陷之外的过错”。它们要么是缺陷造成的结果,要么是把别人的把关义务反向摊派给消费者。剥到最后,这三成真正罚的,只剩一样东西——
他没能及时发现,这个产品正在杀死他。
三、核心:判决把“自我保护能力”当成了原因力
到这里,才是这份判决最该被追问的地方。
它把“消费者有没有及时发现、有没有自我保护”,算作了这场死亡的原因之一。
这在逻辑上,是把攻和防对调了。
原因力,讲的是“谁把损害推向了发生”。加害人制造缺陷、投放市场——这是主动的、正向的推力。而“自我保护能力”是什么?是受害人抵御这股推力的能力,是防御的一方、是接招的一方。判决却把“受害人挡没挡住这一刀”,算成了“这一刀之所以捅进去的原因”。
把这个逻辑说白了,就是一句话:
你越是没本事保护自己,你对自己被害的“贡献”就越大。
顺着它往下推,荒唐就露了底——一个反应慢的老人、一个正在自己卧室睡觉的16岁孩子、一个判断力已被毒气削弱的人,越是弱、越是防御能力差,按这个逻辑该担的责任反而越重。
可法律保护弱者,靠的恰恰是不把“你不够强”算成“你有错”。
而且别忘了:一氧化碳无色无味、症状伪装成感冒——这个缺陷越隐蔽、越致命,受害人“没发现”的“过错”反而越大,加害人反而越省责。这个激励是彻底反的:它等于鼓励加害人把危险藏得越深越好。
“察觉危险并逃离”从来不是受害人的义务。制造危险的人,才有不制造危险的义务。 把“未能自救”冒充成“自陷其害”,把一个人的脆弱本身定义成他的过错——这两件事在侵权法里根本不是一回事,中间隔着一整个“注意义务”。
四、说句公道话,也说句狠话
这份判决,不是一无是处。
它认定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无过错、平台承担连带、三无产品源头责任一分不减——这些都踩在法条上,对平台连带的认定甚至算敢下手。它甚至白纸黑字认了:销售者“明知是三无产品,还自拟广告语诱导下单”。明知——这两个字是它自己写下的。
问题恰恰在这儿:既然判决自己都认定了卖家是“明知”这种带恶意的高程度过错,那最后的责任分配,为什么还是按一个跟“普通质量事故”差不多的框架来切、还给受害人切了三成?
一边是明知致死、恶意投放市场,一边是没能识破一个4块5商品的缺陷——这两个过错根本不在一个量级上。就像马路上挖了坑:设了围挡、放了警示还是有人摔,和明知坑在那儿、故意不遮不挡任人往里掉,物理后果可能一样,法律的态度必须不一样。
过错越重,受害人那点勉强凑出来的“过错”就越该被稀释、甚至吞掉。可这份判决没有让双方过错的巨大落差,反映到那个30%里去。
它大概不是坏,是钝:套用了一个处理“共同生活场景”的和稀泥惯性——习惯性给受害方摊个比例,图省事、图“平衡”,而懒得去区分“这到底是消费者用坏了产品,还是产品本就有缺陷”。
但有些话,说理说到底了,就该说出口:
把人的脆弱本身,归为他被害的过错——这在法律上是把注意义务偷换成了个人禀赋,在道德上,是无耻的。
五、三种该被谴责的思维
把话再往深里说一层。这份判决之所以让人从胃里往上顶,不只是因为它算错了一个数,而是因为它背后站着三种思维——每一种,都值得单独拎出来谴责。
第一,上帝视角。 判决说受害人“本应更早发现、本应更警惕”。可这份“清清楚楚”,是站在结局往回看才有的。人一旦知道了结果,回头看整条链子,每一步“本可以避开”的地方都显得刺眼:本可以早点开窗、本可以多查一句、本可以别买。但当事人不是站在终点往回看的——他站在起点往前走,手里没有结局,面对的只是一个无色无味的铁圈、一股说不清的怪味、几个像感冒的症状。拿一个死者永远没机会拥有的上帝视角,去追认他当初“就该看清”,这不是裁判,这是事后诸葛亮。
第二,“不小心”三个字。 这套话语最省事的地方,就是它永远成立——任何伤害发生后,你都可以说受害人“本可以更小心一点”。这个“本可以”是无限的,于是加害方和失职方永远能借它分走一块责任。可“小心”是用来防看得见的危险的。一个无色无味、把症状伪装成感冒、连燃气公司入户检查都没当场点破的缺陷,你让一个普通人拿什么去“小心”?把一个受害人根本无从感知的隐蔽危险,说成他“不够小心”,这不是分析,这是卸责话术穿上了讲理的外衣。
第三,把“注意安全”当成原因力的判决本身。 人人应当注意安全——这是一句道德诫命,是每个人从小就懂的常识,是社会该有的风气。但它绝不自动升格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要让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指出他违反了一条具体的、可界定的、他本可履行的义务——而不是拿一句泛泛的“你本该注意”,去填一个本不存在的义务。这条线一旦模糊,后果是灾难性的:强者就能用道德话语,把责任源源不断地卸给最没能力自保的弱者。 清晰的界限,保护的恰恰是那个最弱的人。
这三种思维,其实是同一个姿态的三张脸——站在受害者永远到不了的安全位置上,居高临下地评点一个死人“你当时怎么不注意点”。 说到底,它缺的是一种最基本的东西:把自己放进那个又冷又茫然的出租屋里,设身处地想一想的能力。因为一旦真的放进去、真的承认“换我在那个冬夜、那股怪味里,我大概也发现不了”——那三成,就再也下不了手。
六、写给还在用聚能环的人
道理归道理,命是自己的。三句实在话:
1. 家里有聚能环的,今天就去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是强制性规范:家庭用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消防实验证明它根本不节能——烧一锅水反而更慢。省钱是假的,要命是真的。
2. 网购先看三样:厂名厂址、合格证明、认证标志。凑不齐的,再便宜也别买,尤其家电燃气类。
3. 用了新东西身体不对劲,立刻停用、开窗、就医,别硬扛。 那股“干锅味”,可能就是一氧化碳的味道。真出了事,订单截图、客服答复、就医记录、鉴定意见,都是证据。
一个4块5的铁圈,两条人命,一份150万的判决。它讲的是一句老话:便宜的东西,往往在别处标好了价格。
但它还该讲另一句——当法律去分配这个价格的时候,别让最没能力自保的那个人,替最有能力作恶的那个人,多背哪怕一分。